甲欲杀乙,并对熟睡的乙猛砍数十刀后,发现乙无动静即离去
,嗣后发现乙在甲行凶前因为心肌梗塞而死亡。
小弟认为因为甲杀乙时客观上乙非杀人罪中客观构成要件的“人”
且甲行为时因为乙死亡,亦无法对其生命法益造成侵害,所以未着手
故不成立杀人罪
另外在掳人勒赎罪中
实务上有85年第四次刑庭决议
认为说纵然被害人已死亡行为人强灌安眠药的行为
亦属于着手,故成立掳人勒赎未遂罪
有点不懂为何死人还是会着手?
毕竟依据主客观混和理论 纵然主观上此行为实行后符合犯罪计画
但是客观上没有法益受侵害 顶多成立预备犯
请强者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