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ryKoan ((别真的出来阿))
2014-08-01 23:30:40案例:
甲受邀到乙家用餐,乙为了款待甲大秀厨艺,其中有道菜色A餐点用了大量米酒
而A餐点正和甲胃口,甲愉悦的享用A餐点后,不觉有异
驾车回去途中遭警察酒测,酒测值高达0.3
试问:甲是否成立185-3?
作者: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4-08-01 23:36:00185-3是抽象危险犯,只要有行为就该当。
楼主:
TryKoan ((别真的出来阿))
2014-08-01 23:49:00因此主观上无犯意也会成立185-3?其实我觉得要证明185-3的主观犯意实务上有困难...
抽象危险犯只是不用讨论实害 主观上还是要有故意..
会吗?感觉就是你喝酒 又开车 未必故意推论一下就好啦本来就不用明确的说要认知到0.25
楼主:
TryKoan ((别真的出来阿))
2014-08-01 23:56:00不,这题是甲主观上认知是吃饭而已,并未意思到喝酒
楼主:
TryKoan ((别真的出来阿))
2014-08-01 23:57:00所以才想讨论185-3的要件是不是客观处罚条件倘若甲在自己未认知的意思下服用含有酒精物品,并酒测达标
楼主:
TryKoan ((别真的出来阿))
2014-08-02 00:01:00客观构成要件是甲有危险驾驶的情况主观要件是甲未认识自己有服用酒类或相类之物因此A大是认为这题甲不成立185-3嘛?
你这题题目有缺陷,我不该直接说有故意或无故意XDDD
楼主:
TryKoan ((别真的出来阿))
2014-08-02 00:07:00喔,请问A大认为缺陷在哪呢? 下次改进...
楼主:
TryKoan ((别真的出来阿))
2014-08-02 00:16:00感谢^^
讨论其实要分两个层次,构成要件第一项的三款规定,分别是抽危 具危 具危本题甲酒测值达0.3 条文是抽危 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但题目要进一步看甲有没有达到"酩酊"的程度,才能进一步区分有没有原因自由行为19条的适用实务采例外说,只看"开车行为"有无故意,如果甲是有意识知道自己开车这件事,没有19条适用,成立185-3
但如果采多数说的前置说,甲必须对喝酒这个原因行为有故意或过失才会成立
所以本题甲的整体行为按学者通说会变成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但185-3不罚过失,会造成处罚漏洞,所以学者才有建议应该要增订过失犯L大XDDD 可以理解他们应该只依照实务在处理,根本不鸟学者的名词哈哈
楼主:
TryKoan ((别真的出来阿))
2014-08-02 00:54:00是说,小弟设计的例题跟原音自由没关系想说设计成0.3,应该不会丧失主要的辨识能力XD不过感谢T大提供前置说的见解^^意即行为人还是需要认识自己有饮用酒类的主观意图
嗯我想多了XD 只针对标题的话,上面大家已经讲解很详尽了不赘述:p
作者:
toray (边走边想)
2014-08-06 02:27:00185-3的故意是喝酒故意 却被立法强制成有行为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