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释字724

楼主: awanderer (water)   2014-08-01 15:35:39
一周一解释又来了~~
解释字号
释字第 724 号 【人民团体限期整理案】
解释公布日期
民国 103年8月1日
解释争点
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实施办法规定人民团体限期整理者其理监事应即停止职权,违宪?
解释文
内政部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发布之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项:“人民团体经主管机关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监事之职权应即停止”规定部
分,违反宪法第二十三条法律保留原则,侵害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保障之人民结
社自由及工作权,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一年时,失其效力。
理由书
宪法第十四条结社自由规定,不仅保障人民得自由选定结社目的以集结成社、参与或
不参与结社团体之组成与相关事务,并保障由个别人民集合而成之结社团体就其本身
之形成、存续及与结社相关活动之推展,免受不法之限制(本院释字第四七九号解释
参照)。另职业自由为人民充实生活内涵及自由发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职业之性质为
公益或私益、营利或非营利而有异,均属宪法第十五条工作权保障之范畴(本院释字
第六五九号解释参照)。人民团体理事、监事之选任及执行职务,涉及结社团体之运
作,会员结社理念之实现,以及理事、监事个人职业自由之保障。对人民之上开自由
权利加以限制,须以法律定之或经立法机关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以命令订定,始无违于
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法律保留原则(本院释字第四四三号解释参照)。
人民团体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人民团体有违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
主管机关得予警告、撤销其决议、停止其业务之一部或全部,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
未改善或情节重大者,得为左列之处分:一、撤免其职员。二、限期整理。三、废止
许可。四、解散。”其中限期整理部分,因事涉结社自由与理事、监事工作权所为之
限制,其应遵行程序及法律效果,自应以法律定之,或由立法机关明确授权行政机关
以命令订定。
内政部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发布之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人民团体经主管机关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监事之职权应即停止”规定部分,其效
果限制人民之结社自由及理事、监事之工作权,却欠缺法律明确授权依据,违反宪法
第二十三条法律保留原则,侵害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保障之人民结社自由及工作
权,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一年时,失其效力。
人民团体中之职业团体,其现行相关法制,基于历史背景,虽强制会员入会,但并未
普遍赋予公权力,相关法规对其又采较强之监督,主管机关宜考量当前社会变迁,于
立法政策上审慎调整各种职业团体应有之功能及相应配合之监督强度,建立适当之法
制规范,并此指明。
作者: ancientchina (JIE)   2014-08-01 15:43:00
最近释字好多……@_@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01 15:53:00
楼下 宣政大推文
作者: vivianado (薇安豆)   2014-08-01 16:14:00
宣政大快来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4-08-01 16:58:00
LLLLLLLLLLLLLLLL
作者: edison1003 (魯國小律師)   2014-08-01 17:38:00
原PO好帅
作者: Lectured (生无憾 愿)   2014-08-02 01:01:00
这样还推文很逊耶...
作者: tristayes (oops)   2014-08-02 01:04:00
老师不是该准备行李了xdd
作者: fattywe (thrift shop)   2014-08-02 09:51:00
释字好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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