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施用诈术使被害人陷于错误
且处分财产,造成损害。一切的构
成要件都符合。但如果被害人很好
骗,太好骗,有重大过失而不知的
话,应如何论处呢?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7-25 18:12:00都是they的错~~
刑法没有与有过失,行为人的故意过失侵害法益才是重点
作者:
wed3qla (阿川)
2014-07-25 18:48:00这根本是洗文章而已吧
整个被推歪掉,刚好想到这个问题上来问,也能各种误会,一楼举的车祸被害人重大过失,当然也是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说违法交通规则的情况,行为人就可以主张信赖原则,无因果关系免责。当然我了解我的这种讨论法是把主观要件(重大过失)与客观情状(违反交通规则)混在一起讨论有论理上的错误,但也是可以解这题。又例如义愤杀人的减轻条款,不就是说明了被害人的行为也是会影响论罪科刑的吗?什么叫做不可以检讨被害人?可以跟我讨论问题吗?
为什么你要讨论被害人?意义何在?信赖原则是行为人有过失才讨论,诈欺根本不处罚过失,你写了保证扣分,架构错误
若您指的是相对人本身已经完全认知风险(ex.宗教诈欺)下仍受骗之情形,是有学说主说可能基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或相对人并未陷于错误而排除不法但若您所谓“被害人有重大过失而不知”指的是消极利用被害人知虑浅薄或辨识能力显有不足,或许应该讨论第341条之准诈欺罪如果都不是这样的状况,单纯只是相对人个性容易受骗我个人是认为在符合诈欺罪的其他要件下不会影响行为人该当诈欺罪的本质
就国家考试来谈,直接用三阶层的主客观条件检讨就够了...只要被害人确实陷于错误,管他诈骗手法有多蠢多拙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