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行政法请益 (代金、委办的执行效果归属)

楼主: sinksink ( ?)   2014-07-25 02:20:36
※ 引述《edacg (...)》之铭言:
: 对今年高考行政法有两点疑问
: 1. 从选择题23题可得知:
: <委办事项的执行效果归属于上级(委办)机关;执行责任为受委办机关>
: 行政处分视为受委办机关的,也有发生权限移转,但法律效果却归属委办机关@@
: 这是特例吗?
: 请问行政委托(公权力受托人)、权限委任、权限委托事项之执行效果归属于谁呢
: 2. 申论第一题的停车场代金,看到大部分意见是归为行政契约
: 这么说释字719的原住民就业代金也是行政契约?
: 可是政府采购法后阶段的契约是民事契约(私法)
: 而代金是特别公课(公法)
: 然后原委会还会作处分,向人民追缴代金 (例如http://goo.gl/g6ktcU)
: 请问为什么私法契约、公法上金钱给付、行政契约、行政处分会同时出现呢
: (完全搞乱了...)
: 谢谢
关于第一个问题,是老教授们没营养的争点
‘委办到底是比较像委任还是委托?’
争执的实益是,委托照老派老头们的讲法,说是执行责任是执行机关
但效果属上级机关,依诉愿7,
是以会出这个的,大概是老头教授们不知道哪一位采同委托说的
这个古老没有什么营养的争议,其实如果要咬文嚼法条文字,
除了地制法第2条第3款,讲明执行责任是由受委办机关负责
在诉愿法第9条,照那些老人家咬文字法,其实会比较偏委任
采委托说最烂的说法,就是下述的连结那说,但也最常见,讲委办因为是两团体间
所以非组织法上上下级关系,不可能是委任…
嗯…所以…嗯,应该要去吵一下的xd,虽然据说地自通说是采委托是通说啦xd
但明明就硬拗啊…
这篇司法官学员报告是洪师指导的,下面引注那几篇有兴趣去看看xd
http://ja.lawbank.com.tw/pdf2/004%E7%8E%8B%E5%85%83%E9%83%81.pdf
因为我上詹镇荣老师的地自是很多年前,我残余记忆记得老师当时对此认为
委办就委办,委办不是委任也不是委托xdddd
这拿来考选择实在有够靠北的
补充说明一下:这类争战的源头问题,就系到底管辖移转会不会因类型不同而不同
可能比较能支持古老的烂想法的原因是,委任有组织法的阶层控制但是委托无
所以就会牵拖一个管辖全移,一个移部分,
但是这跟德国法也不合(很有趣不同老师主张也不一样,有权限代理vs权限移转
有权限代理vs机关借用 也有权限移转vs机关借用的xd),
跟组织法行为法应予分离(j535以降)的号称通说也不合
效果理应要一致,除非我国如同德国法上分管辖跟权限,
然后真的用了权限代理vs权限移转
要不就应该一致,讲权源原为委x机关,但钱有给受委x机关,
所以执行责任是执行者,但效果归原机关,
要不就是把钱给委x机关后,原机关只负担保责任
而我国早年的行政法是继受日本,但是偏偏都是一堆摆架子讲不清楚日本法长怎样
像委托的那套说法蔡茂寅老师很爱说,但我看宇贺克也、南博方乃至他老师室井力
等等的书也没讲,从行政手续法跟行政不服审查法(=我国诉愿法)也看不出来有讲清楚
但是委办那一套号称通说,如果能用日本法套,是比较通,因为日本法有贯彻委办与自治
在诉愿对象异,可以google 林素凤教授 行政不服审查法,就找得到司法院翻译了
从第8条再审查请求等于早年的再诉愿,其中就有强调委办不同
到底日本法真相长怎样,请洽台政北东辅研究日本法的研究生大神们冏,
我不是研究日本法
是以在日本法那套可以讲得通,我国这种理论跟法条搭不起来的情况,是把法律保留无视
把民众跟法律人的脑袋当玩具在玩啊
第二个问题,其实代金就是很该死的字面文义,代替原应履行的公法义务,
本身没有成见应属何定性,只是因为德国教科书(好像又是猫儿氏?)跟我国教科书
向来举停车场代金是行政契约
其实那只是因为作成的通常是契约形式,就像承诺书的大老们好棒棒各学说争战
最后林依仁老师最近在法学丛刊说多元定性说一样xd
一般人哪知道那文书是什么定性鬼的,关心定性是只有法律人啊冏
看政采法第98条、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12条都没有讲明定性
回到原问题,原住民进用条款,不是政采的主契约,所以政采前公后私其实讲的仅为主契
或者你可以说这条款是政采契约的一部,至于民事契约里能不能有公法条款,
性平法那一堆法也算是限制契约自由的法条也算是被须强制纳入条款啊xd
最近某民事法组老兄才刚写完硕论,写日本民法民事契约讲到资讯公开的东西呢呵呵
金夭寿
但是您的疑惑是很正当的,因为诉愿书通常写依该法第3条、第12条3项作处分书追缴
但是一来这法条根本就没有讲代金以何形式作成,更没有明文写不缴时如何处理
第3条是讲主管机关、第12条3项是讲代金义务而已
既不是行政罚法的追缴,也不是公法不当得利的追缴,反而比较像是“命缴代金之处分”
也就是说会是用处分形式作,恐怕又是跟前述某题一样只是这实务就什么都习惯用处分
所以就变成这法要用处分了,像两年前那题律师综合题,
我也没看过谁讲出来,那题非做成处分不可,是这两个法的哪条有写的…
(会用追缴的用语,或许与政采法施行细则第108条应缴上月欠缴代金有关,
即主管机关依他们自己订的细则,认为跟厂商要钱只是在追你已应缴的欠款…)
如果作此理解就会比较轻松,即代金义务是法定限制政采民事契约条款
或可说是法定赔偿金,
但是依现行公法学实多数认为公法具体金钱义务之形成,需作成处分具体化义务,
最近的实务如101年7月决议,异于早期抽象义务即可执行而通知义务仅事实行为
采仍应认为行政处分与送达方生缴纳义务。
是以仍应做实务上叫他追缴(就他们认为你一开始就应该没到标准就应自动缴,所以才
讲追缴…应该是吧?)的这个“命缴代金之处分”,才会发动诉愿等时间起算冏
其实这说跟早年非要讲“行政处分应依德文字改成行政行为或行政具体行为”不可
一样有病
中国人就好棒棒继受了我国这些老人的说法,早年在法院指导的一个什么鬼开始用
后来扩大诉讼标的像我国行政诉讼这样时,
就被迫补充讲可诉的行政具体行为不仅仅是行政处分
明明具体化义务的东西也是不限处分,也是可以肯认民法上的事实上契约或契约解释嘛xd
以上是我的理解跟残余记忆,但请见谅我还没考上,无法担保正确性
还是有请常在版上的Lectuerd老师或各位行政法强者大大解惑冏…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7-25 10:11:00
我一直以为你已经考上了?!行政法超强
作者: cashliu (QQ)   2014-07-25 10:34:00
大大加油,看得出你学养颇深
作者: StevenWa (Steven Yen)   2014-07-25 17:31:00
看你写的行政法 感觉行政法超难......................但愈难的东西应该简化它 考试不可能写那么多有的没有的给你参考........
楼主: sinksink ( ?)   2014-07-25 19:22:00
学长,考试一言以蔽之就团块背书好棒棒,他考代金函定性我写行政处分那函也是拿很低分数,我有什么办法,谁叫我做人不够诚心又太老,没有哪位大神读书会愿意帮我改啊烟而且,我会回得那么囉唆复杂,不正因为我国这些师长同学都说法律是靠理解好棒棒的嘛,我说我他娘的在鬼扯,就跟当年我大学联考差一点就历史榜首一样,说他娘的理解,根本是在放屁,大部分都是在洗脑叫人家信仰而已,真的要细究下去一堆说法自相矛盾。总之,这篇是说明用,考试考定性当然是好棒棒套六判准至于地自嘛,像今年立法学很有病考了薄的分类法,我正在考虑是要再上书开干这种恶搞法,还是很孬的跟闪过一般民政一样就不要再考法制了
作者: edacg (edacg)   2014-07-26 13:35:00
谢谢解答,容我另外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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