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行政法关于行政处分的一些问题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07-24 19:59:19
※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铭言:
: ※ 引述《than09138 (tony wu)》之铭言:
: : Q1.下列何项行政处分,得于诉愿程序终结前补正
: : A:指定古蹟未依法提请文化资产委员会审议
: : B:违规事实与处分书记载时点不同
: : C:罚缓处分引用法条错误
: : D:课税处分未经合法送达
: : 答案是A
: : 其实这题我没写错
: : 但根据行政程序法114中所指定的可补正事项是属于"程序上"
: : 但 "实体上"不行 各BC已经确定错误
: : 问题点:
: : 我想问 "D"未经合法送达 是属于无效还是算瑕疵呢?
: : 我本来以为是无效 但行程法111里没写到这款 所以算是实体上的瑕疵吗?
: 首先,没写到111的,也可能是无效,因为有第7款的概括条款
: 没写到114的,也可能可以补正,许多学者会以类推适用的方式解释
: 我想讨论的是,"未合法送达"与"未送达"的效力应该不相同,有没有可能未合法送达
: 是"得撤销"?
: 111 第7款的重大明显瑕疵,多数说认为须属一望即知无待调查之瑕疵,如今天的未合
: 法送达系指向无辨别事理能力之人为之,对行政机关而言,其送达证书已有收受人签名,
: 应会认为该行政处分已合法送达,且收受之人究竟是否为无辨别事理能力之人,应属
: 须另行调查之事项,非属一望即知之无效瑕疵,故该行政处分应系得撤销而非无效。
: 不知如此论理是否可行?
: 以下几题已有多位前辈回答,恕删
我个人认为是这样
一、合法送达才生效
二、未合法送达(含未送达)是尚未生效
三、是否生效与行政处分瑕疵、违法或不当无关
生效与合不合法是两件事,要分开来看
未送达,并不代表行政处分违法
行政机关应重新制作送达证书,依送达规定送达
例如:计算正确的燃料税单,因故未能合法送达,但不代表该税单违法
   又该税单既然合法,行政机关怎能因未送达就撤销?
   实务上就是重新再送,送不到再查户籍地址再送...
   最后就大绝招─公示送达
简图:
  行政机关
   │

┌─────┐→A作成处分之程序瑕疵或违法
│     │
│     │
│ 行政处分 │
│     │
│    X┼→B处分内容有瑕疵或违法
└─────┘
   │
   │C送达生效

   人民
O先看行政处分是否无效(§111)

A再看程序是否得补正(§114)

B内容有瑕疵、违法或不当,先看可更正(§101)

C送达才对人民生效(§111I)
大致应该是如此,有问题再讨论
作者: sinksink ( ?)   2014-07-25 02:32:00
再推,清楚明白,不像我废话很多难懂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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