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
如果甲乙结婚 ,
之后甲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年龄为由诉请撤销婚姻 ,甲败诉。
若之后甲的法代丙又以甲结婚未达年龄及结婚未得法代同意诉请撤销甲乙婚姻 。
请问丙针对‘甲结婚未达年龄’部分是与前诉相同的同一事件吗?因为前后两诉的实质当
事人相同?
作者:
carlkan (烦躁中)
2014-07-21 10:45:00不是同一事件,甲的撤销权与丙的撤销权是基于各自固有的撤销权,是不同诉讼标的
谢谢~因为我朋友很笃定跟我说是 ,但我就是一直觉得很怪 …实质当事人应该是诉讼担当才会有需要探讨吧 …丙自己的撤销权应该形式实质当事人都是丙 …(我也不确定我这样认知对不对囧)
作者:
carlkan (烦躁中)
2014-07-21 13:25:00我想你关注的是丙受不受既判力所及,抱歉回太快依家事法48条,丙受既判力所及,不许再另提撤销婚姻之诉
是的 ,只是与朋友的不同点是他认为既判力及于丙是因为48跟同一事件 …但我疑惑的点是这应该不是同一事件吧?想再请问各位 ,实质当事人是怎么认定呢?因为丙的后诉是甲乙婚姻关系 ,所以后诉的实质当事人是甲乙?所以前后诉实质当事人相同?
作者:
carlkan (烦躁中)
2014-07-21 14:02:00我也认为不是同一事件,如同先前所说,诉标、当事人都不同只是48条让既判力扩张到第三人,限制丙不得另行起诉若两者为同一事件,丙甚至在前案尚在审理时,就不得另行起诉(民诉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