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法律问题

楼主: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4-07-21 10:02:25
※ 引述《chris1174 (罐头)》之铭言:
: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 ===========================板规宣导,ctrl+y可删除 ============================
: (三)课业文规范:
: 1.课业文不以标题和分类为标准,以文章内容为实质课业文审查。
: 2.禁止课业文问得答案后删除,除无人回应外,不论答案正确与否,均禁止删除。
: 3.发表课业文应附上来源、题目、自己解题想法,违者删除。
: ==============================================================================
: 备注:删除文章会进入垃圾桶并不会消失,所以自删课业文绝对能查的到!!
: 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大家
: 一、公司法156条第七项的情形跟272条所讲的发行新股有何差别?
我发现我讲得不是很清楚 重来一次
两个都是发行新股
272条是说,公开发行的时候原则现金出资,例外不公开发行可现物出资
156条7项则是不管公开或不公开,股东都可以以债作股或技术出资,当然也可以现金出资
不受272条限制
: 二、行政程序法158第一项第三款的核准跟157所讲的何定是一样的吗?
用字不同,意思也不太一样
: 三、海商法58(数份载货证券)、59(数人持有载货证券)差别在??(数人持有不就
: 等于有数份载货证券吗?那58、59是重复的规定?)
不是重复啊...
§58
载货证券有数份者,在货物目的港请求交付货物之人,纵仅持有载货证券
一份,运送人或船长不得拒绝交付。不在货物目的港时,运送人或船长非
接受载货证券之全数,不得为货物之交付。
二人以上之载货证券持有人请求交付货物时,运送人或船长应即将货物按
照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寄存,并通知曾为请求之各持有人,运送人或船长,
已依第一项之规定,交付货物之一部后,他持有人请求交付货物者,对于
其賸余之部分亦同。
载货证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者,其中一人先于他持有人受货物之交付时
,他持有人之载货证券对运送人失其效力。
这个是在讲运送人该怎么处理数人持有载货证券的情形,还有运送人免责的部分
§59
载货证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而运送人或船长尚未交付货物者,其持有
先受发送或交付之证券者,得先于他持有人行使其权利。
这个是再分配数持有人之间权利先后顺序的问题
你要考什么啊?感觉观念超级不清楚的
: 以上~麻烦大家了~~!感谢
作者: nh2238 (狂奔吧!!龙马,飞跃的武士)   2014-07-21 16:31:00
第一段怪怪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7-21 17:39:00
第一段刚好讲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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