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4-07-21 09:41:02刑法修正329后将收受,搬运,寄藏,故买,牙保(媒介)
从两项合并成一项
但相应的61,刑诉253,376未跟着变动
那现在这三条该怎么适用?
直接“立法疏漏”按修正前,让除收受以外之赃物罪
得免刑,微罪不举,不得上三
还是要依修正后,将准赃物纳入61,253,376的适用范围
而搬运寄藏故买媒介则跟收受赃物一起
不得免,不得不起诉,可以上三?(其非3以下而是5以下)
然后这应该是法律变动,从旧从轻,对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