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103年高考三等民法选择第14题

楼主: sinksink ( ?)   2014-07-15 10:24:09
※ 引述《Marsoctopus (`Marsoctopus)》之铭言:
: 民法选择第14题:
: 甲与乙订立 A 屋买卖契约,并交付 A 屋于乙占有。其后乙欲移民,与甲合意解除契
: 约,甲得依据何种规定,请求乙返还 A 屋?
: 考选部答案是(C)不当得利
: 我的答案是(A)债务不履行,理由是依民法261条“当事人因契约解除而生之相互义务,
: 准用第二百六十四条至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 这个答案为什么错误呢?
a这个是指效果准用不是说他就是债务不履行,因为这时候明明就不是债务不履行啊= =
所以学说会说这里叫效果准用不是构成要件准用
这题会认为是不当得利,是采实务同孙森焱大法官,
采此时受领无法律上原因而请求返还,故为不当得利
但是学者多半采德国法,采契约法制解约仍依契约法制原理来处理,所以多采259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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