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03年高考三等民法选择第14题

楼主: Marsoctopus (`Marsoctopus)   2014-07-15 08:29:59
民法选择第14题:
甲与乙订立 A 屋买卖契约,并交付 A 屋于乙占有。其后乙欲移民,与甲合意解除契
约,甲得依据何种规定,请求乙返还 A 屋?
考选部答案是(C)不当得利
我的答案是(A)债务不履行,理由是依民法261条“当事人因契约解除而生之相互义务,
准用第二百六十四条至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这个答案为什么错误呢?
作者: r0328761987 (生活机器人)   2014-07-15 08:42:00
解除契约就不生债权债务关系啦,也就不会有债务不履行问题了
作者: GigiBuffon (忘不了那个人就投降)   2014-07-15 08:42:00
你一定没有看261前面那几条...261不是每次都可以用
作者: s488716 (我是谁)   2014-07-15 09:02:00
因为261是讲相互义务部分,请求权依据还是不当得利。反之,乙向甲要价金的依据也是不当得利。只是可以准用如264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7-15 13:11:00
他要请求返还A屋,你看看准用的那几条有哪一条可以返还?
作者: a299038a   2014-07-16 15:49:00
261是不当得利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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