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we592 (杨花花)》之铭言:
: 1.死亡时间之推定:受死亡宣告人应以民8各项所定期间最后日终止之时,为死亡之时,
: 但有反证者,不在此限。
: 假设失踪人未满80岁之情形,须失踪已达7年,从86年12月1日失踪,依民120第2项及民12
: 1第1项规定,其推定死亡之时为何年何月何日何时?
: 民120第2项: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其始日不算入
: 民121第1项: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以期间末日之终止,为期间之终止
这题我不确定,日期这种东西我平常根本懒得算
86/12/1
裁定上的死亡时间应该是93/12/1日的12点整
(果然记错了XD)
: 2.法律关系之消灭:被宣告人如在其他地方尚生存时,或归来后于死亡宣告撤销前,其权
: 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仍继续存在。
: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死亡宣告撤销前不是已消灭了吗?
死亡裁定只是要终结以被裁定人住所为中心之法律关系,并非真正的消灭他的权利能力以
及行为能力
所以如果该人于他处尚生存时,仍然是有行为能力以及权利能力的
: 3.死亡宣告之撤销例外:依家事事件法163条规定处理
: 家事事件法163条:撤销或变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问对于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确
: 定前之善意行为,不受影响。
: 因宣告死亡取得财产者,如因前项裁定失其权利,
: 仅于现受利益之限度内,负归还财产之责。
: 问一下第2项所说的现受利益是什么意思?
这题我很粗略的解释一下,无权处分跟不当得利的部分我就不谈了
首先二项有争议,在于取得财产者是否要善意才能适用
有肯否二说
假如甲受死亡裁定,遗产有房子2栋,继承人有乙、丙二人,一人继承一栋
其实甲只是跑去暗黑大陆探险,根本没死,乙知道甲没死,丙不知道
乙、丙都把房子卖了,各赚500万,甲回国的时候乙、丙各把500万花到剩50万
那么在采取肯定说(善意之人才受163 II 的保护)
乙是恶意,不适用163 II 必须返还房子或500万
丙是善意,现受利益只剩50万,就还50万
如果采否定说(不管善意恶意都受163 II 保护)
那乙、丙都只要还50万就好
: 请各位大大帮我解惑一下,谢谢大家
民法好一阵子没读了,依照印象回,有错的话请大家不吝指正,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