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liyes (永不放弃)》之铭言: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051514
: 这新闻里面提到
: 大统油公司 触犯刑事法律、违反行政法,基于一罪不两罚先撤销罚款,若法院判大统免罚、高振
: 利无罪,卫政单位仍可裁罚。
: 请问这样的见解是对的吗?
: 因为有点糊涂的 想请问各位高手 看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
: 麻烦指点迷津了 谢谢各位
sweet16kate:刑罚和行政罚的被告主体明明不一样 07/10 23:30
sweet16kate:一个是“自然人”高振利,一个是“法人”大统长基 07/10 23:33
sweet16kate:这样怎么会有一罪不二罚的问题? 07/10 23:34
首先小鲁大概试着帮忙回答一下本案引发的争议好了
本案有两个系争判决或诉愿决定 分别是
1.刑事判决:彰化地院102年度瞩易字第1号判决 (传送门: http://0rz.tw/PNOdo )
2.卫生福利部诉愿决定书:卫生福利部103年7月8日卫部法字第1030117520号诉愿决定书
(传送门:http://0rz.tw/3BMq9 )
本案撤销最主要的理由在诉愿决定书第14页“惟查”以后开始,原文就不照贴了,大概
是以下的理由:
一、法源依据?
行政罚法第 26 条规定:“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
依刑事法律处罚之。…”
→诉愿会认为刑罚与行政罚同属对不法行为之制裁,而刑罚之惩罚作用较强
→且刑事法律处罚,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严格为之,较符正当法律程序,应予优先适用
二、行政罚法第26条,行政机关应?
→在刑事诉追、审判程序尚未终局确定前,行政机关自不得迳予裁罚
→待本件诉愿人违规事实所涉违反刑事法律之判决确定后,于不生一事二罚之前提下
,另为适法之处分
这大概是最开始的论理,再来大家就会说屁勒,哪来一行为触犯刑事罚和行政罚?
卫福部乱判,新闻上不是都写大统公司裁行政罚锾,然后高振利判坐牢吗?
问题就在这里
彰化地院在去年判决所援引的法源,其实就刑事判决,针对大统公司
是援引102年版的食品卫生管理法(传送门 http://0rz.tw/6zdqi )第49条规定,
如有同法15条掺伪假冒之情形,应处800万以下之罚金。
食品卫生管理法的49条结构是这样的:
其第一项是规范:“有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款、第十款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八百万元以下罚金。”
而第五项则是当初立法时,则是加上了: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一项
至第三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该项之罚金。”
所以,彰化地院102年度瞩易字第1号判决主文之第一段,才会有下列文字:
“大统长基食品厂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雇人执行业务犯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项之罪,各科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罚金。应执行罚金新台币伍仟万元。”
(虽然德派见解有认为刑法上的行为人不包含法人,然而显然实务目前未肯认此见解)
最后回到行政罚上,102年10月31日府授卫食字第1020344582号裁处书,其裁处对象当然是
大统公司。
所以,就不生S大所指的裁处与判决被告主体不同的问题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