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释字722号

楼主: imk (freedom)   2014-06-28 17:26:34
释字第 722 号 【单独执行业务者计算所得选择权责发生制案】
解释争点
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规定,仅联合执业者或经公会代收转付者得选择权责发生制,
违宪?
解释文
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联合执行业务者或执行业务收入经由公会代收转付者,
得按权责发生制计算所得,惟须于年度开始一个月前,
申报该管稽征机关核准,变更者亦同。”
未涵盖业务收支跨年度、经营规模大且会计事项复杂而与公司经营型态相类之
单独执行业务者在内,其差别待遇之手段与目的之达成间欠缺合理关联,在此范围内,
与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之意旨不符。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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