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98律师民事诉讼-再审

楼主: monkey0430 (?)   2014-06-28 15:37:47
住在台北市中正区之甲,其委任之律师于民国 98 年 7 月 1 日收受最高法院以台湾高等
法院所为其败诉之判决,认事用法均无不当,应予维持为由,驳回其第三审上诉之民事判
决书。请回答下列二题并说明其依据:
(一)甲于 98 年 7 月 17 日委任律师具再审诉状,载明其发现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前已
有确定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2 款规定向最高法院对最高法院确定
判决提起再审之诉;嗣于 98 年 8 月 17 日再向最高法院提出“补充再审理由状”,表
明其顷经细查,发现该最高法院之确定判决另有判决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之违法之情事,
追加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2 款之再审事由。请问最高法院应如何处理?(13
%)
(二)甲于同年 7 月 21 日另具再审诉状,指摘台湾高等法院之确定判决误解民法第
224 条规定,有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 款适用法规显有错误之再审理由,向
台湾高等法院对台湾高等法院之确定判决提起再审之诉;嗣于 98 年 月 17 日提出另件
最高法院判决书影本并具“补充再审理由状”,主张该最高法院判决系台湾高等法院辩论
终结前即已存在而未斟酌之新证物,其因于 98 年 7 月 30 日借阅(以图书借书证证明
)最高法院于 96 年印行之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汇编,始发现该新证物,其得利用该最高
法院判决关于民法第 224 条之法律上见解为有利于己之主张,台湾高等法院之确定判决
另有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3 款之再审事由。请问台湾高等法院应如何处理?
1.想问第一题中因管辖错误移送
为什么第二题却没有管辖错误的问题呢?(应该是第三审法院却向高等法院提起再审)
2.若依照499条规定,律师提出第一款和第13款事由,应该由哪一级法院审呢?
谢谢各位
作者: demonic01127 (HELMET)   2014-06-28 19:31:00
1.程序不合法(不是管辖问题),最高法院应裁定驳回2.像高院提再审,经三审认定维持二审判决确定者,若当事人以适用法显有错误提再审,仅得对三审判决为之,否则等同让下级审法院审酌上级法院适用法规正确性(65台上第1276号判例)。此属程序事项,非专属管辖,高等法院不用移送,迳以裁定驳回。499条第二项但书:对第三审法院本于496I九-十三款事由声明不服者,专属原第二审法院管辖。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