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87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之第三人

楼主: c8xji6 (c8)   2014-06-22 17:52:39
题目:甲乙两人民法87条把甲的房子登记在乙名下,乙死后乙的儿子丙继承,又将房子卖
给善意的丁。
1.本题中我知道丙继承人非87条但书的“第三人”,所以甲可以向丙要回房子,但是丁呢?
丁是87条但书的第三人吗?丁可主张善意受让吗?
2.如果题目改成租给丁的话,那结果会不同吗?
感谢
作者: KennyLife (南极仙翁)   2014-06-22 18:21:00
丁是善意第三人喔,在这题丁有两种方式可以用,第一个就是八七但书,第二个就是善意受让,差别在于是否为原始取得承租人的话,有两种见解,不可以的理由是债之相对性,可以的理由是承租人通常系弱势地位
作者: ohya0903 (皇小辉)   2014-06-22 19:07:00
去翻善意取得的要件就有答案了,还有你需要理解什么是占有第三人是处分行为的第三人阿,当然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6-23 00:03:00
承租人又不能处分该物件...
作者: fge16 ( TT)   2014-06-23 13:27:00
承租人依照王泽鉴老师认为,不是87但书第三人理由因为租赁契约是债权,非通谋虚伪标的新取得之财产上义务也就是说,无论通谋与否,租赁契约都是有效的。与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相对人需无权处分是不同的。但林诚二老师不这样认为,我就点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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