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行政法 行政程序重开

楼主: akila630 (别批踢踢我的脸~)   2014-06-18 10:42:07
行政程序128-2项:
前项申请,应自法定救济期间经过三个月内为之;
但自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请。
小弟不太懂
如果没有在三个月内为之,是不是就在5年内
还是得为之??
如果是的话,那订那个"三个月内"
是有什么意义!!?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6-18 10:46:00
你中间少很多字喔~~
作者: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6-18 10:46:00
救济原因在当下不知道,等到有一天,也许是4年后,你发现了新原因,你再申开还来的及。但为免法律关系不长期不确定,所以就设五年的上限。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6-18 10:48:00
但书是要配你中间略掉的看~~你把它略去当然看不懂
作者: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6-18 10:51:00
原则在救济期间经过三个月内提出,也就是如果你在那三个月内就知道你要申请再开的原因而不提出,就会失权。
楼主: akila630 (别批踢踢我的脸~)   2014-06-18 11:06:00
非常清楚,感谢大家解答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6-18 16:11:00
128II那一长串简化就是: 知后三月 不逾五年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6:36:00
推楼上,用民法的197或1146去想就对了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4-06-18 16:36:00
要件才是申论重点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