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8xji6 (c8)
2014-06-12 13:24:13请问
(一)大法官释字639说:
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四百十八条使羁押之被告仅得向原法院声请撤
销或变更该处分,”不得提起抗告”之审级救济,为立法机关基于诉讼迅速进行之考量所
为合理之限制,未逾立法裁量之范畴,与宪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尚无违背。
(二)但是,释字720说:
不许受羁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之部分,业经本院释字第六五三号解释,以其与
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有违,宣告相关机关至迟应于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
,依解释意旨,检讨修正羁押法及相关法规,就受羁押被告及时有效救济之诉讼制度,订
定适当之规范在案。在相关法规修正公布前,受羁押被告对有关机关之申诉决定不服者,
应许其准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六条等有关准抗告之规定,向裁定羁押之法院请求救济。
(三)我看不太懂,请问上面两个解释文有没有牴触?
所以现在羁押被告能不能提起抗告?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