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证交法157-1数问

楼主: TryKoan ((别真的出来阿))   2014-06-08 20:04:13
Q:A上市公司发行在外100万股,每股市价100元,于2012/06/08私募50万股,每股20元
A公司董事长甲知此消息后,以100元市价出脱持股10万股,同时应私募10万股
1.甲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又有买卖证劵之行为,为本罪主体
2.又该私募价值乃显著低于市价,乃足以影响投资人投资决策及证劵价格之消息
3.消息仍未公开
4.综上述,甲成立本罪
倘若甲买卖为私募有价证劵就不会是本罪客体,但甲买卖的乃是上市股票
似应为本罪客体??
作者: TFGTFG (STEVEN)   2014-06-09 02:33:00
Q1的话,目前交易标的限于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所以私募有价证券不算,不过学说有认为应该要修法增列。Q3的话有两说,文义上看来,是不包括间接受领人。但多数说认为,法条文义可以包含直接和间接受领人,但间接受领人,必须对直接受领人和消息来源者间之关系有认识,进而足以信赖该消息准确性时,该当间接受领人。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6-09 08:39:00
建议第一题刑民分清楚用市场说或信赖说都有人采,证交不要太执著在找实务,除非要批判
楼主: TryKoan ((别真的出来阿))   2014-06-09 22:50:00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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