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诉合意以文书证之问题

楼主: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6-01 16:18:53
民诉第24条第2项,合意以文书证之规定。教科书上称:“非要式行为”,只是“法定之证据方法之一”。
我的疑问是︰既应以文书证之,为何不是要式行为?若非以文书达成之合意,又该如何以文书证之?
恳请版友解惑,谢谢。
作者: CowBLay (靠C咧~)   2014-06-01 17:24:00
应以文书"证"之,故为证明方法。"为"之才是要式行为
楼主: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6-01 17:34:00
楼上,你说的我知道,我想问“以文书证之,如非以文书达成合意管辖之合意”,该如何以文书证之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6-01 18:49:00
那就要各说各话了,所以才规定若要证明时须以“文书”
楼主: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6-01 19:44:00
感谢!已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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