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97年 警察人员考试试题 行政法

楼主: sinksink ( ?)   2014-06-01 11:43:15
kai大讲到的是事涉174的问题,很多补教名师还是引老董1994年文章也是很妙的
不晓得kai大讲的是不是最高行95判250的意思?
但是程序理论实在是祸害很大的理论,
因为要解决的是:“什么东西可以一并救济,什么不是”,
德国法原文并不是以抽象判准为可否救济标的,而受欧盟法允许可先救济风,修法三次
扩大救济范围…我国是继受国,但偏又爱立成抽象判准,遂…
如果都丢给法条咬文,就会造成学说上有依德国法三次修法时代不同说法
或实务如最高行102判807对资讯公开请求东西,也一并只能对最终处分打诉讼= =
之前回文时误会原po了,真对不起,去查“资讯公开&一般给付”
、“提供&资讯&一般给付”,
有明显驳斥不应提一般给付之诉的是101判1118、101裁2087
最高行在95判250还是采一般给付之诉,
而在95判916、96判813之后就明采课予义务之诉,打下级高行枪
98判404、100裁2740、101裁390亦同
所以,不管是“提供资讯”或“资讯公开”哪怕是“阅览卷宗”
实务目前是采课予义务之诉无误,但是还是要再次说明,实务后来的理由
都是同 学者依德国法解释或传统尊重行政机关是以处分为之,
说行政机关给这东西是依法申请所给予,所以依行政程序法是行政处分,
要给一个行政处分只能打课义
有的则是“应做成处分者,依法应提起课予义务之诉”
但这就是传统“先定性后救济”或甚而用“诉之目的”论述架,
故意对“从人民方与从机关方去推”可能造成不同的诉种装死
反正考选择嘛,就选课义之诉就算了,摊手,答案为什么会给给付之诉
为什么一堆人天天靠北老董,还是有人会认为选择的答案就是公平合理的
那题是支持一般给付的学者出的啦(倒),选择题历来还是有一些独门没被滤干净的
像教师契约等还是看得到有“在学契约”论的答案
不过既然有的名师爱老董,老董在翁老师那本行政诉讼书中,采的也是课予义务之诉喔
至于实务转风,除了多数说的影响,其实也跟资公法的推手,汤德宗大法官有关
在数文评析中,认同课予义务之诉说有关,立法者都这么说了,阿谋系能按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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