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102年地方特考 四等行政法 48题

楼主: uniquetakao   2014-06-01 01:31:46
102年地方特考 四等行政法 48题
甲赖以维生之农地被征收,甲不服该征收处分,提起诉愿。诉愿程序进行中,原处分机关
撤销原处分。此时受理诉愿机关应如何处理?
A)
作成“诉愿驳回”之决定
B)
作成“诉愿不受理”之决定
C)
作成“确认原处分违法”之决定
D)
裁定停止诉愿程序
考选部答案:B
我选:A
想法:原处分机关依甲的要求撤销原处分,应该适用诉愿法第82条第二项。
不晓得为什么答案是B?以下是诉愿法第82条条文。
对于依第二条第一项提起之诉愿,受理诉愿机关认为有理由者,应指定相
当期间,命应作为之机关速为一定之处分。
受理诉愿机关未为前项决定前,应作为之机关已为行政处分者,受理诉愿
机关应认诉愿为无理由,以决定驳回之。
作者: ai3210260 (古拉格)   2014-06-01 01:45:00
诉愿77条第一项第六款,行政处分已不存在。
作者: foreveris520 (HP9999)   2014-06-01 01:47:00
已经撤销了
作者: ai3210260 (古拉格)   2014-06-01 01:47:00
诉愿82是课予义务诉愿,非撤销诉愿之适用
作者: love8dgo (ㄜ~?)   2014-06-01 08:03:00
行政处分不存在 程序不合法-驳回上面说错了 程序不合法是不受理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01 08:23:00
……这里是学实争议好不好,各位小朋友绵…实务见解是采行政处分已被撤无救济标的说,所以采不受理。但是学者会有的认为系目的不达应驳回,但总之最高行目前采不受理行政法麻烦的是确认何为实务见解,字面推理因为文字笼统性或几个解释方法推出来不同可能有几说,选择题比申论更要确认通实的说法是什么冏目前实务上没有争议,乃因87年立法理由讲明了,第六款所称“行政处分已不存在”,指原行政处分经撤销之情形而言。其他部分,推两位大大说明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6-01 08:50:00
去查一个102年的最高行政法院决议(情形不同但思考一样)记结论就好,看后来处分有无满足救济目的,有,诉愿或诉讼驳回,无,继续救济下去看到sin大见解后,那我的驳回见解就修正一下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01 09:30:00
pp大讲的应该是101年第2次决议,唉,其实问题是在于,如果给的不是诉愿有理由,不管是给不受理或驳回,要是遇到行政机关三不五时打我啊笨蛋,实务上又不是广泛开例外如释546的确认诉讼,像行政法院有个案子,就是有被恶整的例子经常被记过后又被撤销(我是觉得转学比诉讼有实益)遂提确认诉讼引546法理想阻止,行政法院也很贼,用合法无理由驳回,所以照现行实务遇到这种立法明文的案件,作法只是就正常的行政机关会就此罢手的情形去认定做诉愿不受理就好,如果要阻止恶整可能性,还是应该学101年2决之类的精神,给予诉愿有理由等等,不过行政法学者好像都只想咬咬古老辞名好棒棒= =像吴志光老师有篇就在论诉愿中无权利保护必要的= =忘了讲冏,87年会立法明文,就是因旧法没明写生争议,郭介恒老师更认为将来应立法明文更清楚只限这已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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