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题铁路法申论
题目:旅客无票乘车或持用失效乘车票者,应作何处置? 运送物有疑义时该如何处置?
答案有关的条文
铁路法第49条(补收票价运费)
旅客无票乘车或持用失效乘车票,应补收票价;如无正当理由者,并得加收百分之五
十之票价。
运送物之名称、性质或数量,如铁路机构对托运人之申报有疑义时,得检验之;检验
不符,因而致运费不足者,补收四倍以下之差额。
运送规则第16条
旅客因铁路机构请求查验乘车票时,应将乘车票交验。
乘车票用毕或使用已失效车票者,应缴交铁路机构收回。但经铁路机构同意者,无须缴回
。旅客拒绝交验或缴回车票者,按无票乘车之规定处理。
运送规则第28条
托运行李、包裹、货物时申报之品名、性质或数量等有关计算运杂费事项与事实不符,致
应付运杂费发生不足者,铁路机构得补收不足运杂费四倍以下之差额。但由铁路机构装车
或在托运时曾为现状证明者,其数量不符时,补收不足运杂费之差额。
请问我要怎么将两条子法跟铁路法49条融合在一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