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97年 警察人员考试试题 行政法

楼主: sinksink ( ?)   2014-05-29 12:17:48
※ 引述《s488716 (我是谁)》之铭言:
: 40 人民向有关机关请求提供必要资讯而被拒绝时,应提出何种诉讼来主张救济?
: (A)公益诉讼
: (B)课予义务诉讼
: (C)一般给付诉讼
: (D)确认诉讼
: 答案是C。
: 但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87号裁定:“人民如依
: 据政府资讯公开法或档案法规定,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资讯
: ,或申请抄录、复制政府机关档案,而应先经政府机关准驳
: 者,自应依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提起请求应为行政处分之
: 课予义务诉讼,而非提起非财产上一般给付诉讼。”
: 请问答案是否有误?
考试选择题永远有中不完的枪,跟申论情况一样,
目前已请求考选部,看是要请最高法院、最高行乔一乔,
或是要出题者审题者审题时乔一乔,或是跟补教名师上课讲的一样,一律以最新裁判为准
以下是据某年最高行法官来山城演讲,有自承他为什么早年采给付之诉后来采课予义务之
诉,前后不一致见解
最简单的想法是,就请求人而言,想请求的是“资讯”而已,非处分,
所以应采第8条
就行政机关而言,通常需要就开放范围、可否开放认定作成行政处分,
所以会认为要提课予义务之诉
早年最高行采给付之诉,是因为法条一来没规定要处分,二来是请求人本来就请求资讯
但是变化的关键在学者跟外国法
在德国某年也立资公法之后,该国的学实是采行政处分、课予义务说(请自行找文
,变化期在2005至2006年),所以我国的学实多数就开始转向采课予义务说了
你去查法务部函释亦同,现在采的是课予义务、行政处分说
比较有趣的是李建良老师对这类争战,其心证是法规有明文详细要件的应提课予义务之诉
否则应提给付之诉
不过单就考试言,采课予义务说就好,
遇到给给付之诉答案者,找实务见解而非学者见解去抗议
我想会单想到某个101年的裁定后来问这个问题的,大概是上了哪个补教名师的课有疑问吧
法务部的是法律决 字第 0950037362 号
最高行标竿判决在判决查询系统查得到的不是你指的那个,是
97 年度裁 字第 4335 号
最新的也不是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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