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甲一行为教唆乙杀AB二人,乙于10/11跟10/12各杀一人,请问甲的刑责
小弟的想法
甲成立两个杀人罪之教唆犯,惟一个教唆行为,依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Q2:甲教唆乙伤害A,乙"不小心"把A打死,请问甲如何论罪
参照林钰雄老师的书,唯有教唆人对于加重结果有预见可能性时
始就加重结果部分负责,就加重结果犯而言,教唆人跟被教唆人无从属关系
小弟的想法
有预见可能性时,甲成立过失致死罪之正犯?
无预见可能性时,甲成立伤害罪之教唆犯?
Q3:甲抱怨A始乱终弃,教唆乙伤害A,唯乙听闻后决定杀A,而后果真杀A
此过剩部分,基于对应要求,教唆犯不付故意犯的刑责?
甲仍成立伤害罪之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