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该报警或是上法院?(有关旅行社扣除费用)

楼主: ABBOBO (阿宝)   2020-03-24 14:20:20
※ 引述《conanjamie (阿信很帅XD)》之铭言:
: 先简单叙述一下概况,等有结果后,会再详述情形
: 确定成团的时候,业务就已经给入住饭店资讯
: 结果取消之后,业务表示因为饭店不给退,所以要全额支付饭店钱
: 后来就附上一张单据,没有任何签名与盖章,就单纯写一条“饭店取消费”
: 我表示希望能够附上饭店开立的证明,而不是一张A4请工读生随便打打的那种纸张
: 旅行社表示很困难、不可能
: 于是我一家一家打电话及发信给所有入住的饭店
: 有过半的饭店已经回复表示有该旅行社有预定及取消的纪录
: 而且饭店都是全额退款,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 目前剩下少许饭店尚未回复,静待回音中
: 我想请问这样的情形构成民事或刑事上什么罪吗?
: 又或著可以前往警察局进行备案吗?
: 谢谢大家
诈欺罪 刑法第339条诈欺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
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
千元以下罚金。”同条第2项:“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
人得之者,亦同
所谓诈术,是指传递与事实不符的资讯之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扭曲事实
或掩饰事实等手段。行为人施用诈术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通常这种消极不作为的施诈,是以行为人居于保证人地位,因负有告知义务
而不为告知,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而损失财物的情形
被害人陷于错误:行为人的施诈行为必须使被害人陷于错误。
处分财产:被害人陷于错误后因而处分财产。
财产损失: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损失,且被害人的损失和行为人的获利之间必须形成对等的关系。
最后一个行为人必须有诈欺故意
所以如果旅行社明知相关旅社已退款给旅行社或是旅行社根本只订房还没付款
也已取消,却告知你他已经付款而旅馆也没退款,是有成立诈欺可能(不是一定成立喔)
建议收集相关资料,所有电话跟现场谈话请录音,收集好相馆资料后
对旅行社摊牌,请他退款,不然就会出刑事诈欺告诉
一般走到这,应该都会退给你
如果还白目不退的,那就去地检署或是警局提告都可以
提告完后再把相关资料提示给旅行社,看它们怎么反映
如果还是不理,那就交给检察官去侦查就好
到最后不是你也没损失
之后再提民事诉讼就好,只要备妥资料,民事赢的机会高
作者: alfi2016 (alfi2016)   2020-03-24 14:27:00
以不实单据讹诈消费者金钱就已经是故意行为,上法院单据都要摊在阳光下拿a单据跟消费者请款,上法院若是拿b单据又加一条伪造文书
作者: conanjamie (阿信很帅XD)   2020-03-24 19:27:00
谢谢您的资讯。不过至今我跟旅行社沟通的感觉,都是一副都是“当地旅行社”的问题,一再跟我强调,当地旅行社说怎样怎样……再加上旅行社提供的单据,没有任何旅行社的签名与盖章,感觉就要卸责说,我们也没认可这单据之类,我们也是受害者,一切都是当地旅行社的错。想问问看,如果这样的话,又要怎么应对呢?
作者: impose (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2020-03-24 23:09:00
如果是已经付款了,现在是要请求退款,那就不可能成立诈欺取财,因为诈欺取财是定式犯罪,施用诈术→陷于错误→处分财产而受有损害,一定要符合这个顺序,如果已经付款,付款是基于契约,纵使现在旅行社就是否支出旅馆订房费用这部分说谎,而拒绝退款,也不符合前面说的顺序,不会构成诈欺取财,至于是否有可能是诈欺得利,就还有讨论空间。
作者: chanel311 (雪赶快保了)   2020-03-25 03:24:00
给不实单据呢?
作者: magic999 (小虎)   2020-03-26 00:59:00
诈欺‘取财’,旅行社有用不实单据让你付他钱吗?楼上应该是这个意思
作者: chanel311 (雪赶快保了)   2020-03-26 11:12:00
给的单据说是饭店列款 不只不退款 还要求补金额 并且非常夸张 但写信给饭店 饭店说没有费用并且他们没有开立任何invoice那这状况?
作者: hua1040 (大米)   2020-03-26 13:26:00
饭店没有收钱就不会开invoice吧?旅行社还要收就是等于两边收钱啊!一定要叫他们把invoice吐出来,不然就代表饭店根本没收钱!preinvoice 跟performa invoice都不能算!billing note也不行!
作者: skyccc (sky)   2020-03-27 06:28:00
看你是要认为他伪造请款文书或是伪造请款文书意图不当得利,前面是伪造文书,后面是诈欺,因为某些原因这会比较符合诈欺,但如果你没把握,伪造文书比较适合抱歉我修改一下 伪造文书不是比较适合 而是比较稳
作者: lileyaries (哩)   2020-03-28 00:46:00
本篇法律意见待商榷喔...重点是对方是旅行社而非个人顾客与旅行社购买行程是民法旅游契约,争议在退款与否以及解除契约后旅行社再收取费用有无先在契约明定因为契约上权利义务仅存在于客人与旅行社,旅行社与饭店则是另外一则关系。此时该争执的是收取“取消费用”事实上有无法律上原因,如果原先契约就有写,即无争议如果未写,则需争执该收据之真实性,有否不当得利问题其实应该先把当初跟团的契约拿出来看(若有)而不是因一时气愤报警上法院,若选错方式反而无效益本质不是刑案的事情找警察与地检署,也不会被受理
作者: conanjamie (阿信很帅XD)   2020-03-28 10:32:00
回楼上。谢谢您的见解。旅行社的契约是明确是指“履行本契约已支付之必要费用之单据,经核实后予以扣除”现在疑点是,单据无任何章及签名,再来“核实”的问题,从我跟饭店的书信往来,确实也没有“实”这个存在。当然可能会很不要脸的推给外站旅行社,可能会说外站旅行社欺骗他们之类的,但他们也拿不出已付钱给外站旅行社的证据,所以如果最后还是不退钱,只能请检察官侦办了还有补上一点,该旅行社的外站旅行社,在台湾也有成立分公司,地址跟我报名的旅行社差几号而已,很难不令人怀疑关系匪浅,呵呵
作者: PINKYPOCKY (POCKY)   2020-03-28 16:26:00
基本法条是民法179 不当得利返还 如果有乡民提告诈欺成立的话可以把判决书给我看看XD
作者: lileyaries (哩)   2020-03-28 19:38:00
依照原po叙述,争点在于原先契约规定“单据需核实”但从证据显示单据非真实。所以重点在于旅行社收取此笔费用是否真实具有法律上原因。应判断项目为单据真实性这与诈欺或检察官无关,是否构成民事不当得利问题我以前处理类似消费争议客人也是告诈欺...后来转到消保处,主管机关通常会直接送协调会。直接告上民事庭的也有,但金额若仅有几万元通常会送调解,自己斟酌。
作者: conanjamie (阿信很帅XD)   2020-03-28 21:07:00
谢谢L大的回复。单据的真实性,如果靠旅客(被害者)著的举证资料,仅有饭店书信往来,证明这费用是无中生有,再来单据没有旅行社的任何章与签名,就算侦查出单据非属实,旅行社也可以推给说是外站旅行社key in的因此所谓的单据真实性,如果不靠公权力调查,我觉得永远都是无解,至于调解的话,我早已经询问各政府机关每一个都推托说“去告啊”,找我们调解没有用我们没有仲裁权,就算饭店这样讲,旅行社不退也没办法也因为公家单位如此荒谬,才会发文求助版友们><
作者: lileyaries (哩)   2020-03-28 23:52:00
我自己是公司法务,主管旅行业的是品保协会与观光局如果这两个单位都不受理,就只有民事诉讼一途了但标的(诉讼金额)不大的话基本上法官会送调解但诉讼的话举证责任在提告方,也就是证据要客观齐全提诉讼才有意义,诉讼费用基本一千元(这是给法院的)重点是当时购买行程时的契约要拿出来,才有要求依据
作者: aiguo (金门小刀)   2020-04-14 01:14:00
觉得应该打集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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