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jboy (鸡尾酒)》之铭言:
: ※ 引述《erspicu (.)》之铭言:
: : 标题: [闲聊] 一位游戏历史学家的观点
: : 时间: Tue Mar 22 15:37:39 2016
前文恕删
: 拿个实际又相关的案例来讲:R4。
: 官司打了六、七年,任天堂终于告赢R4盗版烧录卡
: http://0rz.tw/TYgxQ
: 说穿了,R4就像以前SFC/FC时代的烧录卡,这种东西早就在全世界被告翻了。
: 我记得台湾也有提起告诉,只是和全世界的结果一样,都输了。告输的理由和
: 模拟器一样:“烧录器(模拟器)本身并没有使用到原厂任何技术”。
: 但是,从R4的日本案例开始,己经给大家一个警告………
首先,你有没有注意看在2013年R4在日本败诉是用哪一个法条?
并不是侵害智财权的“著作权法”,而是“不正竞争防止法”而胜诉的,
因为R4有营利行为,从这方面下手有比较有胜算,即使这样还是缠讼6、7年才胜诉,
由于R4并没有用到任天堂的相关技术,用“著作权法”来告是胜算是微乎其微的。
: 记得每个游戏网站的每一个模拟器版,大家都知道低调的行事。毕境这东西
: 真的是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那天某厂商真的拿起真格来找麻烦,也不是大家
: 愿意。
: 所以,“模拟器是合法” 的这种话,还是少讲点吧。
如果我没误解你的意思,你想表达的概念是模拟器开发者“帮助侵害著作权”,
日本有没有相关著名案例?有,著名的P2P软件Winny的开发者金子勇,
就以这个罪名被起诉,结果呢?检方最后是败诉定谳的,
因为帮助侵害著作权根本没清晰的基准,除非日本法律有明确禁止P2P软件的开发。
以上面的判例来看,若同样的状况若再次发生在未使用原厂技术,
不营利的模拟器上,结果大致还是一样的。
不过我认为不应该拿日本的判例来谈,这个案件在日本引发很多人抗议,
凸显出日本对资讯产业法律概念的落后。
很多主机商的EULA并未规定不得开发相容模拟器(前提是没有使用到原厂技术),
授权软件只能在主机上执行,在以外的平台执行就算违法,
这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EULA有个但书“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
仍然要就当地法律来看,这就是真正的灰色地带了。
就如同同样的EULA规定授权软件不得转售一样,
而游戏软件二手贩卖是否真的违法?我相信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最后举个有趣的例子,微软的Windows EULA 授权只能在一台实体电脑上执行,
那虚拟机软件如Vmware模拟出来的环境是实体电脑吗?
Vmware装Windows违不违法?即使是有正版序号的状况下?
若有人在Vmware下安装未经授权的Windows使用,
微软是不是可以用“帮助侵害著作权”的罪名告VmWare开发公司呢?
这个例子是不是和模拟器开发者相似?Vmware还是收钱的商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