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BsKlimMilk (第六频道)》之铭言:
: Hi 各位好
: 小弟的公司因为工作性质需求,可能需要再例假日加班(不满8小时)
: 公司加班的算法是以半小时为单位,但我在查询劳基法后向公司反应,根据劳基法第40
: 条,例假日加班未满8小时以8小时计算并给予一天补休
: 但公司目前偏向该法条是在突发状况下,例如台风、地震等等天灾下才有效
: 想请问版上的各位大大,公司这样的加班办法是否有违反劳基法
: 谢谢
:
依照劳基法第40条规定: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认有继续工作之必要时,得停止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定劳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资,应加倍发给,并应于事后补假休息。
前项停止劳工假期,应于事后二十四小时内,详述理由,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
所以如果你的公司确实让员工在例假日出勤,但却没有符合天灾、事件或突发事件的要件,
也没有在事后向劳政机关报备的话,这样可能就是属于违法的加班,
公司就会有违反劳基法第36条规定的疑虑(未在每七天内给予员工一天例假与一天休息日)。
至于工资的部分,即使做不满8小时仍然应给予一日的工资,
但因是违法加班了,如果要请求这部分的权利,可能也只能请劳工局协助介入协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