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劳基法第38条

楼主: GTO2000GT (莫凡)   2019-03-14 08:20:15
状况说明:
做二休二变形工时,请假时数一天为10小时,目前特休(年假)还有26小时
任职公司是大企业,有庞大律师团
大家好,事情是这样的,我依照劳基法规定在20日前提出离职申请(任职一年多未满两年)
,离职日为
3月16号也依照公司请假规定于请假日前三天申请了特别休假(年假)(15号、16号),
但是主管以"离职申请日为3/16、年假将折现付款、驳回请假申请"为由(离职日
不得申请特休)驳回申情,之后的协商只说能休15号,16号为离职日以资安为由依然不准
假,要我再送一张15号的请假单,可是我无法接受故并无再次送出请假申请
已询问过劳动部劳基法的法律咨询专线其驳回一项的合法性是否合法,该专员给我的回复
是不合法的。
小弟的问题是:
1. 关于他违反劳基法第38条的这一事,由于我已自请离职那我是否还可以使用劳基法第1
4条第6款来申请遣散费及非自愿离职书?
2. 假如我在18号的HR上班时间再去缴交磁卡,是否会被公司律师团嫁祸栽赃莫须有罪名?
(例如未完成交接事项)
3. 假如我在14号加班下班时就前往人资部门缴交衣服及磁卡,后续是否无法拿到非自愿
离职书
PS:已向劳工局提出申诉,可惜所在公司位于经济部加工出口区,所以又转到加工出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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