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政减量 特教评鉴改为4年一次
2019-03-29 21:33中央社 台北29日电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特殊教育法部分条文,为让特教教师行政减量,有更多时间
更专注教学并强化提升相关知能,维持特教生受教权益,现行3年一次的特教评鉴改为4年
一次。
为提升各级学校办理特教教学品质,并配合行政院评鉴简化、行政减量政策,行政院提出
特殊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送请立法院审议。民进党立委张廖万坚和国民党立委蒋乃
辛等人也分别有提案版本,以利特殊教育学校校务顺利运作。
高中以下的校务评鉴大都是4年一次,但现行特殊教育法第47条规定,特教评鉴至少3年一
次,导致特教评鉴无法与其他校务评鉴并同办理,造成教师行政负担。
院会三读通过将特教评鉴频率进行法令松绑,修正高中以下各教育阶段特殊教育评鉴周期
,由“每3年”修正为“每4年”办理一次,或依学校评鉴周期并同办理。
这次修法也增订特殊教育教师每周教学节数标准的授权规定,做为各主管机关订定教学节
数标准的法源。另外,特殊教育学校得视学校规模及业务需要设处(室)并得分组办事,
以及主任、组长、秘书等职务的专、兼任人员,法律位阶更周延。
院会今天也三读通过修正强迫入学条例部分条文,保障身障学生及国民教育阶段学生受教
权,符应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行政院及民进党立委钟佳滨、张宏陆、庄瑞雄、陈
亭妃、赖瑞隆,国民党立委柯志恩及亲民党团都提出修法版本。
强迫入学条例修正重点包括明定适龄国民因身心障碍或健康条件达到不能入学的程度,经
公立医疗机构证明者,得核定暂缓入学,但健康恢复后仍应入学。
条例规范,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主动调查因地区偏远路途遥远无法当日
往返上学的学生,学校应提供膳宿设备、交通或其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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