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lamc (普兰可)》之铭言:
: ㄟ,你向来推崇的是德治(信仰),人治(封建体系)的自然秩序
: 而不是洛克的法治 rule of law 吧,不是总是把拿破仑法骂翻天...
你上面语言所谓的德治(信仰纪律)和人治(自发秩序),才是英美语境意指的法治
rule of law 是“律法的统治”“律法在统治世界”的意思
law涵盖自然秩序与人文秩序,两者并无分别
律法当然就是指“上帝的律法”
上帝的律法不是指圣经教条的意思
他的意义酷似现代生理学所谓的“生物命令”概念
生物命令指什么
比如人必须定期的接收外界讯息,必须定期与同族人类接触
不这么做就会死,或是迈向精神失调与崩溃
比如人必须靠自己克服困难,藉著克服困难取得属于自己的独特经验,才能成长
一个人如果白白继承财富资源,而没有克服困难的经验,他也会迈向精神失调
这些无数隐密的法则都是生理学复杂作用的结果
医学称之为生物命令
在古典时期的概念则称为 law (上帝的律法)
如果你依循了律法(汉儒称之为“天道”)
一切都会很和谐,很顺
团体的合力得以发挥1+1>2的效果
这个概念尤其难为中华世界所理解
因为中华世界的道德与法律都是反人性的(反天道的)
1+1 < 1
而法治概念的上帝律法,其实是合人性的(合天道的)
人类的复杂性非常高,难以教条化的汇整具体要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事
随着时代演化,合乎上帝律法(law, 天道)的作为,每个时代也不太一样
因此“法律只能发现不能发明”
就是法治(rule of law)概念的核心
法治(rule of law)天生契合共和制,排斥君主制
因为law(人体机制,自然秩序)既然是上帝命定的
而人类智慧有限
那么唯一能够逼近law的方法,就是文明群体内一群最睿智的长老互相讨论
这个概念不是来自于洛克,洛克是很下游的汇整者与接收者
他只是比较为非英国的异文明所知,异文明对这个概念也充满误解
这个概念是来自于苏格兰
苏格兰启蒙运动可以说是大英文明的重要起爆点与凝结核
苏格兰长老教会成熟了rule of law的概念,实践于新教社区共和自治
只要是成文法的国家,“全部都是” rule by law (人治暴政以法统治,法家)
“不是” rule of law(律法在统治世界)
那些立法时完全没有敬意的文明绝对100%都是 rule by law(人治暴政以法统治,法家)
成文法=法律是人随便定的= rule by law
自然法=一群兢兢业业的,揣摩上帝律法的人,根据基本原理讨论出来的=rule of law
由于rule of law是习惯法(自然法)文明专属的概念
而且因为英美文明强大的竞争优势,成为至高神圣的普世价值
而台湾这种国家面对这种情况,就会发生隐密的宪法危机
因为台湾“就是”一个 rule by law (人治暴政以法统治,法家)的国家
但台湾必须合乎世界宪制
又必须“假装”自己是一个 rule of law(律法在统治世界)的国家
因此,台湾(与中国)的法律学界
在 rule by law 与 rule of law 两个名词的翻译上,就变成一个很可笑的套套逻辑
台湾法学界称 rule by law是法治,rule of law是人治,我们是法治国家
但台湾的rule是立法院人依照喜好,随便订的
行政机关依照喜好与方便,随便解释的(行政命令)
这种逻辑上强烈的违和感,就是知识份子在“重新诠释世界”
或者讲直接一点“造假”
也是台湾人99.99%都搞不清楚何谓法治的原因之一
大部分中文世界的层次都很低就是这样
你的师匠有90%的机率都是在胡扯,而且他很可能一辈子都没发现自己在胡扯
徒弟当然一辈子活在很低层次的打转里
其实这些问题都是概念从一开始就没有好好被厘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