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引用自公平交易委员会网站)
第四章 解除契约及终止契约
第二十条(传销商犹豫期间内解除或终止契约及退货规定)
传销商得自订约日起算三十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契约。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契约解除或终止生效后三十日内,接受传销商退货之申请、
受领传销商送回之商品,并返还传销商购买退货商品所付价金及其他给付多层次
传销事业之款项。
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项规定返还传销商之款项,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因可归责于传
销商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因该进货对该传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
由多层次传销事业取回退货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第二十一条(传销商犹豫期间后终止契约及退货规定)
传销商于前条第一项期间经过后,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
画或组织,并要求退货。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领之日起算已逾六个月者,不得
要求退货。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契约终止生效后三十日内,接受传销商退货之申请,并以传
销商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传销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项规定买回传销商所持有之商品时,得扣除因该项交易对该
传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其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者,亦得扣除减损之金额。
由多层次传销事业取回退货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第二十二条(多层次传销事业请求损害赔偿或违约金之限制)
传销商依前二条规定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时,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向传销商请求
因该契约解除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
传销商品系由第三人提供者,传销商依前二条规定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时,多层
次传销事业应依前二条规定办理退货及买回,并负担传销商因该交易契约解除或
终止所生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不当阻挠退货及扣发佣金、奖金之禁止)
多层次传销事业及传销商不得以不当方式阻挠传销商依本法规定办理退货。
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于传销商解除或终止契约时,不当扣发其应得之佣金、奖金
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二十四条(服务准用之规定)
本章关于商品之规定,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但书外,于服务之情形准用之。
近来有些直销公司引发了一些纠纷行为。
由于有不少的人想要退出但却不明白或不清楚相关法令规定。
所以特别把这几条放上来。
另外,有关不少人提到被刁难退出一事。
这边再次强调。
退出直销如果直销公司有任何刁难或是故意拖延,请不要跟他们周旋。
直接去邮局购买一式三份存证信函。
将你要退出直销这件事告诉邮局人员,他们会教你照范本填写存证信函。
然后一份寄给直销公司,一份寄给公平交易委员会,一份自己留存。
这边要注意的是,法规所制定的30天及180天的过期规定不是以你告知直销公司时间为准。
而是以存证信函寄发的时间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第30天寄出存证信函,那么即使直销公司是在第32天收到,你仍然算
是在30天内宣告退出,直销公司不得议异。
另外,直销公司在收到存证信函就“必须”于一定期限内办理所有退出退货退款流程。
有故意拖延甚至不办理者,那个罚款通常就是几十万去了。
他们宁愿退你钱,也不会愿意被罚几十万。
以上,希望帮到那些一时没想清楚就把钱就投下去但又临时后悔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