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传销商该知道的法律责任

楼主: tkdmaf (皮皮快跑)   2021-07-20 16:56:56
(本文转载自公平交易委员会网站)
传销商该知道的法律责任 小杜在经历上线传销商遭公平会处分的事件后,惊觉原来传
销商也同受传销法令的规范,为避免误蹈法网,他赶紧将传销相关法令拿出来翻阅,方
才了解原来传销商于招揽下线、宣称成功案例等都有具体规范…… (解析)
传销商在招揽下线时,除了对于重要的法定内容不能有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表示外,
在招揽的方式上,传销法令也对于传销商有所规范。例如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1条便规
定传销商以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募传销商时,应表明是从事多层次传销行为,并不能以招
募员工或假借其他名义为之;因此,传销商如果在报纸分类广告登“兼职小启”或是利
用发送传单方式,都应该表明是从事多层次传销,至少也不应刻意隐匿从事传销之事实
,如声称“非传、直销”等,则将有可能被认为涉及违法。
另外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2条也对于传销商以宣称成功案例招揽下线进行规范,也就是
传销商要宣称成功案例就必须将相关的进行期间、获得利益及发展历程等事实具体的进
行说明,且不可以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的表示。
除了传销商招揽下线的行为受到法令的规范之外,后续下来的一些传销行为同样也受到
传销法令的规范,例如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9条及第23条第1项规定了几种传销公司不
得从事的传销行为,而在这些不得从事的传销行为当中,有几个类型是传销商也同受规
范的,包括:
以训练、讲习、联谊、开会或其他类似之名义,要求传销商缴纳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费用
:如传销体系领导人借由“潜能训练”名义,要求所属传销商参加,并从中收取与成本
显不相当的费用时,则将涉有此项规定的违反。
要求传销商缴纳或承担显属不当之保证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如上线传销商为要求所
属下线达到他所规定的责任额时,约定下线传销商应事先缴纳保证金,若下线不能按期
达到业绩,则课扣保证金或予以罚款等,都可以视为这项规定的违反。
促使传销商购买商品之数量显非一般人短期内所能售罄:例如传销商甲怂恿下线传销商
乙大量进货,乙在无法顺利销售无力时,向甲寻求协助,经双方签订协议,由甲在8个
月内负责销售30万元的商品,其余部分则由乙自行负责销售,但甲实际上并无法期间内
将商品脱售,反再与乙协议再以延长1年的期间来处理上开商品。公平会认为甲是乙的
上线,相关销售的通路远较乙来得深且广,尚且须要长达1年8个月的期间来处理30万元
商品,那甲要求乙购买四十多万元的商品,显然已经不是一般人短期内所能售罄的商品
数量,因此甲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不当方式阻挠传销商办理解除契约、终止契约退出退货:由于下线传销商办理退出退
货,上线传销商因相关进货所领取的奖金,将遭传销公司追回,因此,部分不肖的上线
传销商便无所不用其极的阻挠下线传销商办理退出退货。
有关上线传销商曾采用阻挠的方式包括:要求下线传销商将所有进货单据及发票予以撕
毁、统一保管下线传销商的进货、怂恿下线传销商当场拆封或使用、谎称公司或法律规
定进货半年后即不能退货等等。
不当促使传销商购买或使其拥有2个以上推广多层次组织之权利。通常个人开始从事多
层次传销,都仅是透过单一经营权参加,若经济能力行有余力,当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
增加经营权以扩展组织,惟某些多层次传销事业或传销商为了加速扩展下线组织或赚取
高额奖金,以庞大的额外奖励或强制规定须购买数经营权等不当方式促使下线传销商购
买或使其拥有2个以上推广多层次组织之权利,前述行为已背离多层次传销制度之本质,
自然有规范之必要。
其他要求传销商负担显失公平之义务。应注意的是,即使要求传销商之事项不属于上开
各款不得从事之传销行为,但若上线传销商要求下线传销商负担义务的程度已达“显失
公平”,仍有违反此项规定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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