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来打你脸啦
这里有一个现成的案例,麻烦阁下先研究一下吧!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275998
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接获情资,指有不法吸金集团以保证投资获利为诱因,向不特定
民众鼓吹投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该吸金集团诓称只要用美金购买比特币投资套餐,
可定期获取高额利息,吸金集团借此赚取价差,不法吸金高达数亿元;新北地检署今
天指挥台北市调查处等单位,大规模在北中南地区搜索,专案小组在嫌犯处所搜获9
千万现金、上百颗比特币(价值数千万元),另查扣多只百万名表及高级名车,全案
依违反银行法侦办。
这还不是ICO,只是单纯的比特币买卖,怎么就变成违法吸金了
你可以解释一下吗?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长)》之铭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 我不知到你所谓将比特币定性为商品的说法是从何而来
: : 如果你是指央行的以下的声明
: : https://www.cbc.gov.tw/ct.asp?xItem=43531&ctNode=302
: : 我想你可能误解了。
: : 第一,央行只是说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性质,但没说买卖比特币不违法,
: : 因为银行法第29条(专业经营原则)【相关罚则】第1项~§125
: :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受托经理信托资金、
: : 公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
: 你的误解才大了
: 1. 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 谈何"经营收受存款"?
: 难道你把游戏点数存进游戏的行为=收受存款?
: 2. 比特币买卖也不涉及 "受托经理信托资金",
: 我买张印有私钥的纸, 谁托谁? 经理了什么?
: 3. 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 所以更不涉及国内外汇兑业务
: 从头到尾跟银行法29条半毛钱关系也没有
: 还有我要提醒你, 民主自由的法治国家,
: 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都可以做, 谢谢
: : 第29条之1(与收受存款相当之行为)
: : 以借款、收受投资、使加入为股东或其他名义,向多数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项或吸收
: : 资金,而约定或给付与本金显不相当之红利、利息、股息或其他报酬者,以收受存款论。
: : 所以如果以法币购买某种虚拟货币,而这种虚拟货币又承诺给予给付与本金显不相当之
: : 红利、利息、股息或其他报酬者,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吸金,这也是为什么很多ICO
: 什么叫做 "显不相当" ?
: 我买个有存BTC地址的私钥, 为什么是 "显不相当" ?
: 里面有BTC耶? 相不相当是你说了算?
: 你活在太上皇说了算的年代吗?
: : 只兑换BTC或ETC,而不直接兑换法币的原因,就是要回避此条的规定。
: : 另外ICO是否为公开发行,而受证券交易法的规范,金管会到现在还没有说死,只说如
: : 果具有权益性质的TOKEN公开发行,是要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才能进行的,否则即有
: : 违法之可能。
: 所以我说台湾民智未开,
: 政府说一就不敢二, 你出面对抗还会被旁人笑,
: 殊不知这个废物政府, 整天立些些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的垃圾法条,
: 然后胡搞瞎搞, 还有人要挺, 真的BI
: :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
: : jsp&dataserno=201806220002&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
: : ,o=fsc,c=tw&dtable=News
: : 至于实名制的问题,我想很多人误解了AML的规定,它不是以交易标的是否为金钱或
: : 商品来规范,而是以是否隐匿罪所得为规范,所以即使把法币换成虚拟货币或其他商品
: : ,一样会有AML的问题,问题只是管到什么程度而已
: : 第 2 条 本法所称洗钱,指下列行为:
: : 一、意图掩饰或隐匿特定犯罪所得来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诉,而移转
: : 或变更特定犯罪所得。
: : 二、掩饰或隐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质、来源、去向、所在、所有权、处分
: : 权或其他权益者。
: :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