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2018年各国ICO法规/监管态度整理

楼主: RenRenX (RenRenX)   2018-08-08 09:21:07
最近在整理各国ICO政策近况,
虽然大致套路不出几种。
若有问题都欢迎讨论补充。
网页版:https://bit.ly/2MphYsU
截至2018年8月,ICO法规各国简短整理。
一、新加坡
新加坡监管环境相对友善,属全球 ICO 市场最活跃的区域之一。2017年8月,新加坡金管
局MAS表态,若ICO的数位代币(digital token )构成(constitute)证交法所规范的产
品,则应受MAS管理。2017年11月MAS发布的ICO guideline重申,若ICO产品含有“
characteristic of capital market(资本市场特性)”,应受新加坡证券与期货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Cap 289), SFA》规范。大部分ICO项目都需要新加坡律
师出一份Non Security Legal Opinion。
二、日本
2018年4月,日本政府提出ICO guidelines,旨在使ICO合法化,目前着重在KYC/防制洗
钱、防止内线交易、投资人保护等规范上。日本政府认为应避免直接将ICO迳认定为证券
(Securities),然而要求ICO issuers必须说明如何筹募、资金利益分配给代币持有者
(token owner)的规划。
三、泰国
泰国于2018年5月13日出版皇家法令(Royal Decree),对ICO提出监管框架,提及数位代
币的发行/募股(offering)、交易(trading)、经纪(brokerage)、交换(exchange
)及税务议题制定的规范。Decree并区分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与数位代币
(digital tokens)的不同。数位代币的发行,必须遵守泰国证交会(TSEC)的条件,此外
,该等代币也必须在证交会核可的服务提供商才能上架。
证交会预告,ICO 新法规将在 7 月 16 日生效。透过 ICO 进行代币销售将受《Digital
Asset Management Act (BE 2561)》所规范。目前允许7种加密货币用于ICO上——可参考
:泰 ICO 法规出炉! 设“ICO portal”机制成第一筛选关卡。
四、菲律宾:倾向默认证券性质。
菲律宾证券管理委员会 (SEC) 于8月2 日公布 ICO 管理法规草案,目前正在征询公众意
见。目前SEC基于防止投资人被诈骗,倾向把所有ICO默认为具备证券性质,除非能提出其
他证明例如独立第三方法律意见。根据新草案,ICO 的公司发行的代币需遵循《证券监管
法》第 3.1 节规定,因此,这些代币应在证管会登记,并且必须进行公开讯息揭露——
可参考:ICO 合法化?菲律宾提法规草案 前题将所有代币默认为证券。
五、香港
香港证监会SFC于2017年9月表示,ICO可能被定义为证券与期货指引下的Securities,而
须遵循《证券及期货条例》、与此相关的实体必须向SFC注册或取得牌照,若未如此,可
能受到证监会调查,譬如2018年3月遭证监会停止的Black Cell Technology发行的ICO即
属一例。业界认为香港政府态度模糊,因而转向其他市场如新加坡发展。
六、中国:全面禁止。
2017年9月, 中国政府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资讯化部、工商总局、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表示ICO 是“未经批准的
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严格禁止任何 ICO 相关活动。据媒体报导,在中国禁止ICO后,多
转往新加坡、香港发展。于2018年4月,中国央行表示,所有ICO平台和比特币交易所已退
出中国。先前中国境内最大的交易所之一火币,即转往海外经营。
七、阿布达比
在2018年2 月 11 日的官方公告,阿布达比全球市场( ADGM)金融服务监管局 (FSRA
) 正为加密货币、ICO 与交易所制定监管规范。FSRA认为,纵使ICO有诈欺、洗钱等弊端
,“一刀切”的管制方式不是好方式,毕竟现今的金融服务对区块链快速、安全的特性存
在需求,将ICO纳为金融方式之一,仍是未来金融的发展方向。
八、印度:全面禁止,但可能放宽。
印度财政部将比特币视为一种庞氏骗局,ICO亦无发展空间。2018年4月5号,印度央行(RBI)发布文件,禁
止印度境内加密货币交易,但可能发布中央发行数位货币——可参考:【印度央行|取消
禁令?】讨论是否要将加密货币视为“商品”,以监管代替禁止
九、韩国:全面禁止,但可能放宽。
2017年9月,韩国禁止ICO活动,然而在2018年5月,韩国国会提出建议,拟重新允许该国
内的 ICO 活动。目前因韩国政府未能为 ICO 提供任何指导方针,因此韩国的区块链产业
多前往新加坡或瑞士 ICO。
十、台湾
台湾主管机关目前尚未针对 ICO 制定法律。于2018年5月,金管会主委顾立雄表示,ICO
主要分为三种型态:应用型、证券型、支付型,因此宜采个案考量。在未有确切法规前,
应主要仰赖自律组织规范(SRO)。金管会倾向借由帐户实名制及自律组织管理区块链技
术,有关SRO部分,据报导称可能于2018年8月出炉。
十一、乌兹别克斯坦
2018年7月3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Shavkat Mirziyoyev签署一项法令,主要涉及区块链技术和
数位货币市场的措施和方法。
十二、以色列
2018年3月,根据一份以色列证券管理局ISA报告可知,以色列官方采取宽松态度,将区分
Utility Token与Security Token之不同。以色列证券管理局认为,Utility Token和
Security Token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次级市场进行交易,另一个关键区别在于是
否有平台能真正使用数位代币。
十三、澳洲
2017年,澳洲颁布一方针,指出ICO可分类为管理投资计画 (MIS)、股份、衍生产品、或
“非现金支付”。2018年4月,澳洲证券投资委员会 (ASIC) 委员 John Price 于一场金
融科技演说中提到ICO和加密货币方针,强调澳洲法律的重点在于保护澳洲消费者,换句
话说,即便ICO是从海外营运,业者仍须遵循澳洲法律,取得牌照,除非有条件豁免。
十四、美国:暂不明朗
美国政府可能要求 ICO 须遵循美国联邦证券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先前将 ICO
发放的代币定义为三大不同类型:Equity Token、Utility Token 及Security Token。
判断一个数位代币是否为Security Token,美国在2017年7月就The DAO相关资安事件发布
调查报告时,使用“Howey Test”,若符合该测试要求的四要件,就被视为证券资产而为
Security Token。Howey Test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1946 年审理的一个案件,四个条
件为:投入金钱或资产、众多人将金钱或资产投入同一企业、预期投资能产生利润、利润
仰赖自项目发起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努力。依据上述Howey Test,SEC认定The DAO代币属有
价证券,其发行与流通皆须遵守美国证券交易相关法令。
在2018年3月一场听证会后,许多ICO开始明文禁止美国人投资以避免违背美国证交法;部
分ICO公司转而尝试能否适用私募证券发售的规则RegulationD,期望借此取得豁免,其中
一项著名案例为主打区块链云端储存的FileCoin。尽管投资人资格限定为“合格投资人”
(accredited investor),FileCoin在2017年8月前后仍迅速以两轮募资募得约2.57亿美
元。通过RegulationD进行ICO,虽然取得豁免条件,然而代币仍需遵循长达12个月的禁售
期。因此,许多美国ICO业者还是转往海外发展。
十五、瑞士
瑞士经济部长 Johann Schneider-Ammann 表示,瑞士希望成为“加密之国”。2018年2月
,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公布ICO指导方针,表示每个ICO 项目都将被独立评
估,并非一体适用的监管方式。FINMA 将该根据代币的用途来决定应该用何种现行法规来
管理。代币有 3 种定义:Payment Token、Utility Token、Asset Token。Asset Token
若为证券,则应遵循证交法;若为公司股份,则需受民法规范。然而,此一方针公布后,
也意味着ICO活动发起者须经由瑞士公司来对ICO参与者进行KYC,事实上,也只有少数公
司能协助,等同拥有垄断权,引发不少批判。
十六、爱沙尼亚
爱沙尼亚政府对于数位、加密货币及ICO友善,希望打造一个全球的ICO重镇。2017年8月
,爱沙尼亚政府表示将推出“Estcoin”,是首个由政府背书的ICO,要向全球发行。2018
年3月,爱沙尼亚金融监管机构EFSA发布ICO指引方针,将代币分为3种:Donations、
Utility Token与Security Token。
十七、英国
英国对于加密货币及ICO均未有立法。英国金管局FCA发布一份文件,提醒投资人需注意
ICO的风险、无保障、价格波动,且并未具备如股票上市或金融市场有法令规范的招股说
明书(prospectus),仅为一白皮书(White paper)。
十八、立陶宛
2018年6月,立陶宛财政部(MFRL)发布ICO指引,成为欧盟首批对发行ICO项目或虚拟代
币提出明确准则的国家。指引中叙述代币在何种情况下可被称为证券,并受制于监管金融
市场工具、证券等法令。MFRL深入探讨各类 ICO 的法规情景,细分不同类别的 ICO 应适
用不同规定,主要可分成两大类:“Do not grant profits or governance rights”和
“grant profits or governance rights”。可参考——立陶宛推 ICO 指导方针 财政部
长:不能忽视区块链热潮
十九、列支敦士登
2018年 3 月,列支敦士登政府总理 Adrian Hasler宣布将在夏季公开征询意见,以支持
区块链发展。目前ICO 项目有5个,该国的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管理局(FMA)正向其邻国瑞
士寻求相关协助中。
二十、马耳他
马耳他近来积极争取成为“加密天堂岛”。2017年,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提出
“金融工具测试”,根据咨询文件,DLT资产被定义为:(i)虚拟代币(VT); (ii)虚
拟金融资产; 或(iii)本质上依赖或利用DLT的金融工具。测试将包括两个阶段,以确定
DLT资产应如何分类。首先是特定DLT资产是否有资格作为VT。如果答案为否定的,则第二
阶段将确定DLT资产是否符合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中的金融工具资格。如果答案再
次为否定,则DLT资产将符合虚拟金融资产法(VFAA)下的虚拟金融资产。
作者: PKmGG (mige)   2018-08-08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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