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的课税逻辑,
根据
1.
民法_第 1030-1 条
https://reurl.cc/GpNV3Z
死亡前两年内的赠与,
配偶不得主张
‘配偶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2.
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之财产,
遗产价值以“死亡时”时价计征遗产税。
https://reurl.cc/yvAZ26
死亡前两年内的赠与,
国税局主张要纳入遗产课税。
我认为以上这两个相互矛盾的逻辑;
国税局主张这是不同的两件事,
所以互相不矛盾,
坚持以最高额度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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