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是“被自首”?港府拒我司法请求 陆委会批:企图将台湾纳入一中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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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玮丰 2019-10-2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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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港女命案”嫌犯陈同佳投案,香港政府拒绝以司法互助管道处理,陆委会20日晚间
声明批评,港府先漠视我方司法请求在先,如今又企图将台湾纳入所谓的“一个中国”政
治框架。图为香港反送中抗争。(资料照,美联社)
对于“港女命案”嫌犯陈同佳投案,香港政府拒绝以司法互助管道处理,陆委会20日晚间
声明批评,港府先漠视我方司法请求在先,如今又企图将台湾纳入所谓的“一个中国”政
治框架。陆委会质疑,港府与澳大利亚等30个国家都签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为
什么不能跟台湾洽签司法互助协议?
陆委会表示,港府宣称陈嫌“自愿自首”,但从宣布的时间点,宣称劝服陈嫌投案的相关
人士及其背景,与种种不合常理的情节,乃至港府和陆媒等配合一致的说词和操作,都可
轻易看出这是有背后政治力量精心操作的投w排,毋怪乎有很多媒体及人士怀疑陈嫌是
“被自首”,港府声明完全无法獭C
批港府从不正面回应 陆委会:仅想利用台湾为逃犯条例背书
对于陆委会早已一再说明,针对杀人案双方应建立司法互助合作机制,方能根本解决问题
,陆委会批港府根本就不回应台湾多次司法请求,更于去年11月拒绝我法务部等机关共同
参与沟通。
陆委会也表示,港府所提来信,台湾明确回复希将议题聚焦在司法互助, 惟港府从不正
面回应,仅想利用双方协商,为其《逃犯条例》修订背书。因此陆委会在5月已公开表示
,倘协商是在《逃犯条例》下进行,持保留态度,当日更透过既有管道告知港府此一立场
。陆委会强调,港府指所谓台湾方面不回复,完全背离事实,意图混淆视听,非常遗憾。
港府表示,如台湾方面在处理陈嫌自首中提出有关证据的请求,港府会积极依法配合,但
却又称没有法律与台湾进行刑事司法协作。陆委会也请教港府,依据此一自相矛盾的说法
,港府究要如何提供台湾协助?或又只是再一次卸责的托词?
陆委会表示,杀人案的被告与受害者都是香港居民,若为负责任的政府,理应尽全力伸张
公义,以抚慰受害家属;港府不思解决之途,漠视台湾司法请求在先,借机推动遭各方反
对的《逃犯条例》在后,现竟意图规避自身应有的司法管辖权,其轻视港人遇害的程度,
令人惊愕。
“香港为何不能跟台湾洽签司法互助协议?”
陆委会指出,港府在本案上的政治操作,根本处心积虑地突显港人在香港以外的中国大陆
地区犯罪,港府没有任何管辖权,所以必须送回中国大陆审理;同时港府也用相同的逻辑
,企图将台湾纳入所谓的“一个中国”的政治框架下,强调陈同佳案只有台湾才有管辖权
,因为把台湾视为中国的一部分,所以台港之间不能进行司法互助协商。
陆委会表示,事实上港府与澳大利亚等30个国家都签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为什
么不能跟台湾洽签司法互助协议?陆委会认为,这样的政治操作无疑是没有“送中条例”
的送中实践,矮化台湾主权,也破坏司法正义与人权,台湾绝对不可能接受,更不可能配
合操作。
陆委会重申,针对杀人案只要港府提出请求,台湾会在对等、尊严及互惠的基础上,积极
迅速提供相关证据,配合后续追诉,也希望港府迅速务实面对台湾的请求,共同实现司法
正义,还给被害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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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佳不是‘被自首’!”香港政府对台声明:陈嫌赴台无关政治操作,希望台方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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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中心 2019-10-2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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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林郑月娥(AP,资料照)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19日表示,将协助港女命案凶嫌陈同佳来台投案,陆委会对此回应,港
方迄未提供本案任何在港证据,漠视应追诉陈嫌杀人罪,刻意卸责、放弃司法管辖权、别
具用心。香港政府20日晚间发出六点声明回应,强调陈嫌赴台完全出于自愿、无涉政治操
作,“希望台方务实及积极接收一位被其通缉和自愿自首的人士”。
以下为香港特区政府声明全文:
就台湾杀人案涉嫌人自首一事,特区政府今日(十月二十日)作出以下声明:
(一)台湾杀人案的陈姓疑犯表示愿出狱后到台湾自首,纯粹出于自愿。有指陈姓疑犯“
被自首”,甚至涉及政治操作,指控完全失实。
(二)香港特区崇尚法治,警方打击罪案不遗余力,律政司在检控方面严格把关。香港律
政司已就陈案充分及全面地考虑了警方的调查及全部所得证据,并确认在香港只有足够证
据控告陈姓疑犯清洗黑钱罪,没有足够证据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图谋杀或所谓“蓄意
计划杀人罪”。香港执法、检控、司法政治中立,完全按所得证据行事,对于无中生有,
凭空捏造的说法,包括所谓的调查不足、漠视追诉其杀人罪行的情况、香港有司法管辖权
而不应用等,我们表示深切遗憾。
(三)事实上,过去港方一直向台方明确表示,乐意提供合法可行的协助,以便台方调查
台湾杀人案。港方早于去年三月主动派警务人员到台湾接触当地刑事警察局人员,港方亦
就案情及证据与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沟通。在去年六月至今年四月,港方直接向台方及透
过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平台共发了四封信件,以交流案件
进程及表示希望会面磋商。今年三月,我们更在协、策平台上向台方正式提出愿意派代表
团到台磋商处理杀人案的协作安排,但是没有得到台方回复。
(四)香港警方在去年三月拘捕陈同佳,经调查后发现只有充分证据控诉陈清洗黑钱罪。
案件因而进入司法程序,所有相关证据一律不能在司法程序进行中与第三方包括台方互通
。特区政府早在发给台方的信件中清楚说明这个情况。随着陈姓疑犯自愿自首,加上香港
的司法程序已经结束,而陈姓疑犯不再上诉兼快出狱,我们已经向台方清楚表示乐意提供
合法可行的协助。台方如在处理陈自首中提出有关证据的请求,港方会积极依法配合。
(五)特区政府一向尊重法治,依法办事。特区政府早已表明,香港现时没有法律容许将
陈移送到台湾,也没有法律与台进行刑事司法协作。陈今次是自愿自首,台方应该按一般
自愿自首情况处理。
(六)台方早于去年十二月三日已就陈姓疑犯发出通缉令。通缉令现在仍然有效。全球对
于通缉犯的通行做法,均是必须尽办法将他早日缉捕归案,侦查起诉,以彰显法治及公义
。特区政府也是基于此,即时致函清楚向台湾当局转达了陈自首的意愿,同时向台方表示
,基于陈的请求,港方会协助陈作出相关安排,并乐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协
助。特区政府希望台方务实及积极接收一位被其通缉和自愿自首的人士。特区政府会在本
港法律容许的基础上向台提供所需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