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很多人不知道二十三条是什么

楼主: lkcs (缤纷之狼)   2014-07-07 06:08:34
香港人经常说二十三条,台湾人一知半解也跟着说
二十三条是指一份法案,由政府提出,要求对香港法例进行一系列修改
目的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二十三条,对维护国家安全进行有关立法
法案第一条是名称,第二条是生效日期,实质性的修改从第三条开始
法案第三条是修改刑法第一部的标题
法案第四条是修改刑法第二条(刑法第一条是名称,无实质内容)
以下是法案开头的内容:
第1 部
导言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国家安全 (立法条文) 条例》。
2.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保安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第2 部
对《刑事罪行条例》的修订
3. 修订第I 部标题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 章) 第I部的标题现予废除,代以 "叛国、颠覆及分裂国家"。
4. 取代条文
第2 条现予废除,代以——
"2. 叛国
(1) 任何中国公民——
(a) 怀有——
(i) 推翻中央人民政府;
(ii) 恐吓中央人民政府;或
(iii) 胁逼中央人民政府改变其政策或措施,
的意图而加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战的外来武装部队或作为其中一分子;
(b) 鼓动外来武装部队以武力入侵中华人民共和国;或
(c) 怀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战争中的形势的意图,藉作出任何作为而协助在该场战争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战的公敌,
即属叛国。
(2) 任何中国公民叛国,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
香港五十万人上街反对政府提出的法案,原本支持政府的自由党退出执政联盟
由于在立法会中失去多数支持,政府被迫收回法案,以后也一直没有再度提交
所以,有关修订一直没有实施,有关法律则一直停留在回归前的样子
以下是回归前法例的条文,也是现行法例的条文:
章: 200 PDF 标题: 《刑事罪行条例》 宪报编号:
部: I 条文标题: 叛逆 版本日期: 30/06/1997
章: 200 PDF 标题: 《刑事罪行条例》 宪报编号:
条: 2 条文标题: 叛逆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有下述行为,即属叛逆─
(a) 杀死或伤害女皇陛下,或导致女皇陛下身体受伤害,或禁锢女皇陛下,或限制女皇陛下的活动;
(b) 意图作出(a)段所述的作为,并以公开的作为表明该意图;
(c) 向女皇陛下发动战争─
(i) 意图废除女皇陛下作为联合王国或女皇陛下其他领土的君主称号、荣誉及皇室名称;或
(ii) 旨在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强迫女皇陛下改变其措施或意见,或旨在向国会或任何英国属土的立法机关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
(d) 鼓动外国人以武力入侵联合王国或任何英国属土;
(e) 以任何方式协助与女皇陛下交战的公敌;或
(f) 与他人串谋作出(a)或(c)段所述的事情。
(2) 任何人叛逆,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由1993年第24号第2条修订)
〔比照 1351 c. 2 U.K.;比照 1795 c. 7 s. 1 U.K.; 比照 1817 c. 6 s. 1 U.K.〕
所以,从字面意义上,香港法例,至今仍是,一部维护英女王的法例
现行刑法对伤害英女王有最严厉的罚则,但对破坏中国国家安全没有相应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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