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网络交换束腹带 妈妈挨罚

楼主: writ (大笨狗 我是个笨孬孬-__-)   2010-06-19 01:03:58
这种案子已经不是第一件 之前有一大堆
例如网拍血压计、耳温枪、OK绷什么的被罚
据媒体报导 只知是依据药事法 但也都说不清楚是根据哪条
查到有两种说法
一种是65+91I http://www.ruten.com.tw/system/server_center.htm?000600050027
(“药物”包括医疗器材在内)
第65条
非药商不得为药物广告。
第91条第1项
违反第六十五条或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
二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这则新闻也是用这条 所以才会可以罚到20万
另一种是27I+92I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45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2786181/IssueID/20060731
第27条第1项
凡申请为药商者,应申请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缴纳
执照费,领得许可执照后,方准营业;其登记事项如有变更时,应办理变
更登记。
第92条第1项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一项、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项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
四项、第五十七条之一、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
条、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之一
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不管用哪个解释都很牵强 像是卫生署存心赚罚款
姑不论对于“医疗器材”的认定广泛
如果是市面上本来就已经合法贩售的药物或医疗器材
没有过期或损坏 甚至未开封 处罚民众零星转售的理由到底是什么?
实在想不出来 纯粹欺负人不讲道理
作者: giliguala (giliguala)   2010-06-19 10:58:00
难怪药妆店都好像要聘请药师
作者: MOTCT (抗议张惠妹叛国言论!!)   2010-06-24 00:11:00
药妆店请药师是因为他们有卖药,而不是因为他们卖医疗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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