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盗传短信得利2元 判刑3月

楼主: writ (大笨狗 我是个笨孬孬-__-)   2010-06-02 23:40:58
构成要件解释有问题吧? 直接拿人家的手机起来用
算是“有线、无线或其他电磁方式”吗?
电信法 第 56 条(修正日期:96年7月11日)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线、无线或其他电磁方式,盗接或
盗用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供自己或第三人盗接或盗用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而制造、变造或输入
电信器材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
罚金。意图供第三人盗接或盗用他人电信设备通信,而贩卖、转让、出租
或出借电信器材者,亦同。
意图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项之电信器材者,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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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01/5/26oaw.html
盗传短信得利2元 判刑3月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6/01 15:48"
(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 1日电)潘姓男子民国98年间窃取他人手机,传1封短信给他人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他得利新台币2元,以违反电信法,判他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
。全案定谳。
法院判决指出,33岁具有诈欺前科的潘姓男子,去年 1月间在台北县树林市,看见廖姓女
子将皮包放置在机车踏板上,竟趁廖女不注意时,偷走皮包,并拿廖女手机传了1封短信
给友人,遭检方起诉。
潘男窃盗部分,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4月、得易科罚金定谳;盗传短信部分,地院合议庭
认为,无法证明该封短信的传送者,因而判处潘男无罪。
检方就无罪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后,高院合议庭审酌通联纪录及被告说词,认为被告确有
盗传短信,并获得不法利益 2元,改判他有罪,以违反电信法,改判他有期徒刑3月、可
易科罚金。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将上诉驳回,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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