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诉] 5/10 VWilliams CourtBasketB 之裁决

楼主: RJJ (传说中的小米)   2017-05-31 06:59:11
※ 引述《ODFans (只发中肯文)》之铭言:
: ※ 引述《RJJ (传说中的小米)》之铭言:
: (为整理版面 将引言删除)
: 简单以情理法三点做为陈诉提问
: 1. 情
: 回归到最初的点
: 若管理者能够在发言当下即时做出回应
: 避免后续效应 也让对言论的认知回到管理者认定的正轨
: 那这究竟是行为人的问题 还是管理者的问题?
这种把自己行为可议的责任往别人身上推的主张,就不回应了
如果认为板主的有“该作为而不作为”的状况
请依检举管道提出
: 2. 理
: 假设 今天法律明文条例写说 偷东西者判3个月有期徒刑
: 然而法官却判偷东西者20年有期徒刑 说"因为以前都这样判"
: 上诉后发现法条上写着是3个月
: 但高等法院说依其立法精神 赶快把偷东西的刑罚改成20年 然后判20年就没有问题了?
: 这里举例是指法据判断 至于累犯的标准我们到以下的"法"再来讨论
如果这里是真正的法院,组务绝对同意申诉人的看法
相信台湾的各级法院也会尽量根据法条的内容来判案
但是从 PTT 的板务角度来说
板主同时身兼了法规的“制定”、“解释”、“执行”的三个角色
这就已经和现代法制社会实际执行面上有很多不同
再从更现实的角度来看,
板主一来为无给职,二来也没有可能要求经过适当的板规制定训练、考试等
因此在板规的书写上有些错漏实属难免
而组务在接受此类型申诉的时候
最重要的参考还是板主的原意为何、原意是否合理等
这里包括各板使用状况及文化各不相同等等因素
比如说,使用者、发文量(包括推嘘文)高的板面
往往维持秩序的重要性也较高
: 3. 法
: 这里要另外讨论两点
: 用这两点讨论法律的判断精神和原则
: 自己说没有凭据 所以这里举例中华民国现行刑法来做为依据
法律名词、法理概念讨论非本板范围
以本案来说,板主换个名词一样可以用同样的板规论处
讨论这个其实意义不大
除非你能说服法务站长
要求各板在使用法律术语时都必须依照台湾学术界的定义
不然只要板规里有足够清楚的说明,组务还是会尊重板主的制定板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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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以 #1P9VCdVu (CourtSports) 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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