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诉] 5/10 VWilliams CourtBasketB 之裁决

楼主: ODFans (只發中肯文)   2017-05-27 09:20:08
※ 引述《RJJ (传说中的小米)》之铭言:
(为整理版面 将引言删除)
简单以情理法三点做为陈诉提问
1. 情
每个人对于言论的认知并不相同
人都是在群体中学习该如何与他人互动
综观板主判定违犯的3-2 3-3 3-10板规
都是主观判定 很容易因为认知不同而有变化
没有一条是真正可以说出
因为你说了什么字眼 而板规上也有写明的 (ex. 硬限制)
但 管理者一段时间不管理看板
很多发言者观察到此现象
认为这种发言应该不是在板主的判断标准上
造成群体认知失控 认为某些话应该讲出来是没问题的
或是无法冷静面对长期间看板充斥某些风格言论的现象 从而模仿学习
然而管理者却在自行消失一段时间后 直接祭出严刑重罚
将所有在那段时间开始失序的发言都归类累犯
管理者或许可以以
"阿你就是那个造成这种风格的人阿 不加重你加重谁"来为自己怠惰管理看板卸责
然而诚如我最初提到的 人都是会互相学习模仿
回归到最初的点
若管理者能够在发言当下即时做出回应
避免后续效应 也让对言论的认知回到管理者认定的正轨
那这究竟是行为人的问题 还是管理者的问题?
2. 理
节录群组长的判断
二、根据下面板主对于“累犯”的说明
与申诉人所节录的板规片段有颇大的差异
申诉人实际处份方式虽然从原本的板规看来有可议之处
但是究其板规立法精神与申诉人于该板所发文章来看
板主所给予的处份并未失当,因此申诉案不予受理
群组长既以能够明白旧有板规和板主判定方式有很大的差异点
然而旧有板规明文是既成客观事实 板主处分判断则是个人主观认定
后续判断 居然是主观认定压过客观事实
这点我是怎么想也想不明白....
假设 今天法律明文条例写说 偷东西者判3个月有期徒刑
然而法官却判偷东西者20年有期徒刑 说"因为以前都这样判"
上诉后发现法条上写着是3个月
但高等法院说依其立法精神 赶快把偷东西的刑罚改成20年 然后判20年就没有问题了?
这里举例是指法据判断 至于累犯的标准我们到以下的"法"再来讨论
3. 法
这里要另外讨论两点
用这两点讨论法律的判断精神和原则
自己说没有凭据 所以这里举例中华民国现行刑法来做为依据
o. 累犯定义
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47条
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我们可以在刑法的规定中看到明文
累犯的定义在于 "受徒刑之执行完毕"
也就是受完徒刑之后的再犯 才叫累犯
而非受徒刑前的惯犯也是累犯
o. 从旧从轻原则
刑法当中的判罚有个原则 就是从旧从轻原则
所谓从旧从轻原则 就是若是法源依据有改变
则受罚人受到的刑责应以旧有法条为主 而非以新制来论刑
然若新制法条刑责较轻 则应以较轻的罚则为主
联合国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5条当中也有写明
"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不构成刑事犯罪者
,不得椐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之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
罪之后依法规定应处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以上两者其立法精神在于人权 而非刑罚
之所以举出中华民国刑法以及民主国家的刑法原则做为说明
民主国家的刑法虽然给予了法官能够判罚的权力和依据
但同时也为避免具有做出判断的法官借由不成熟的律法滥权
所以在几百年的发展间 做出一套制衡而且合理的原则
我认为这些原则精神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因为目前我国属于民主国家 人民应有相关精神的涵养
提出这些做为一个管理者判断的依据
虽然ptt本身不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系统
但我们不该以"因为发展不成熟"做为拒绝以成熟原则做为判断标准的借口
不成熟的进步就是从成熟系统中学习而来
以上提问完毕 感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