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purs2120 (Fundamental)》之铭言:
: ※ 引述《VWilliams (年世兰)》之铭言:
: : 请spurs2120板主说明判断该篇文章为恶意闹板之原由,
: : 以供案主一个解释并协助组务审理本案。
: 判定恶意闹板的理由:
: 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EVy9UTEd-M
: 这个play发生在比赛终场前2:16,双方差距两分,比赛情势非常激烈之时
: Manu和 Adams在抢篮板时两人手互夹,Manu在抢下球后的护球动作导致这样的画面出现
: 当下被吹判犯规的是Adams,有play by play为证
: https://www.basketball-reference.com/boxscores/pbp/201711170SAS.html#q4
: 2:16.0 Defensive rebound by M. Ginobili
: 2:16.0 Personal foul by S. Adams (drawn by M. Ginobili)
: 换句话说,现场裁判认定是侵权的Adams,Manu的行为是正常动作
: 当然,这跟Manu获得球权有关,并非没有吹判就能推定100%不是危险动作,这点我同意
裁判吹判的犯规 是Adams和manu两人争夺球时
手互相交错争抢球时发生
判谁犯规见仁见智 在比赛中谁被吹也是一半一半
我也没对哨音有多作意见
但争议危险的地方不在这里
而是之后 menu折手顺势往下压把人抛飞出去这个后续动作
不能因为上一个动作吹判adams犯规
就把manu后续危险的动作合理化
版主论诉: 换句话说,现场裁判认定是侵权的Adams,Manu的行为是正常动作
这就有点张冠李戴,借上一个动作的吹判,来解释manu后续的动作都是正常动作
: 2. 如果有看当天比赛,会发现光是Adams本人就有不少肘击或针对上篮球员的危险动作
: 但原文作者却没有在雷霆板有同样发文,以此推论其特别针对马刺队或马刺板
Adams 先前的行为 与此次被摔倒动作无关
不能因为他之前做了什么 就可以合理化别人对亚当做出危险的动作
再来
因为没有在雷霆版发文说Adams先前的动作很危险
来就此判断是特别针对马刺版或马刺队
我觉得这并不合理
例如 今天甲班的同学 打了乙班的同学
我跑去甲班说 不能乱打人
结果甲班班长回应 "乙班的那位同学先前也乱打人"
" 因为你没去乙班说 不能乱打人 所以分明是特别针对甲班"
"所以判定你是恶意引战甲班同学"
这推论方式完完全全不合理
: 3. 原文亦有其他引战之处,包温(Bruce Bowen)、戴蒙(Dewayne Dedmon)两人
: 先前的个人行为和此次事件无关,特别提出来只会失去焦点、沦为口水战
原文整段是说先前戴蒙和包温也有过受争议的行为
但是现在他们不在了
来借此希望不要再有也别再纵容这些危险动作出现
两人皆单纯只提及名字
并没有多做 阐述 描绘 他们之前受争议的行为
不懂光题出 两人名字 就可被认定是引战的道理
: 4. 原文作者迄今登入次数188次,文章113篇,在马刺板首篇发文即为此文。
: 令人有开分身闹板和引战的疑虑。
: 由于以上原因做出退回文章的处分,在此说明完毕。
这就有点更武断了
光以 登入次数 文章数 和 首次po在马刺版
就认定是有人开分身来闹版引战
直接 " 恶意引战退文 "
而不是以IP查证 或是 其它相关佐证 来决定
这自由心证的判定
我觉得有失公允
故不服从此判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