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NBA板板主g6m3kimo

楼主: g6m3kimo (名为变态的神父)   2013-03-08 07:22:44
 简单的说就是该板友2/15号检举的:
→ shouraku :其实赢了不见得完全好事 当然输了更不好 毕竟马刺是 02/14 12:49
→ shouraku :争冠球队 因此首相或是船长谁打包都是为了夺冠拼图 02/14 12:50
→ shouraku :换包球的话 换几只听话的走狗就好 你有人说真话 02/14 12:50
推 bulumoon :楼上虽然他的讲法物化球员不太好 但也不必说是板耻吧 02/14 12:50
→ shouraku :他还会帮版主咬呢 哇 乖乖~~别吃地上的屎了 02/14 12:51
! 2/14 ChrisDavis □ [公告]stocktonty shouraku ddt73930 l2l big1p
他已于2/14日当日入桶,判决水桶四个月,入桶以后,不知为何他又检举之前14日之其
他内容,企图给他加重刑责,当时神父回复受理,调查后发现情况有异,goto板友虽
有参与讨论,但是是在前几楼发言,而该板友则是在后头推文,就指涉性来说,不知道是
指哪位板友,但其言词确实有攻击行为,不过而他已因14号之判决入桶,因他没给予处
分.
主要原因是本板罚责乃累加制度,入桶以后并不再罚,以免造成有心人士不断检举过往内
容,或著单一言论分段检举,企图使之累积到最高罚责,而剥夺其改过机会,过往确实有
此例引发板友不满,检举人挖坑给板主跳的情形,不过当时后续即是撤销改判回应有刑期

回复受理并不代表我一定得公告办理,受理意思乃进入调查程序,对于该板友,神父明明
已详加解释,却坚持以一己之私,推翻本板长久以来的执法方式,如此一来,上述已修正
的判决是否又要改回加重刑期?而本板累进罚责是否又有其意义?14号已入桶,15号
被检举又被公告加重,无论是受刑人或全体板友都不会服气,该板友之要求明显与本板板
规相牴触,板规中并没有容许检举人可以利用这种方式报个人仇怨,请组长明察.
※ 引述《gotohikaru (又没差...)》之铭言:
: ※ 引述《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之铭言:
: : 首先,我要先声明
: : 1.版主再我还没了解整件事情之前不得先回应申诉人
: : 这一次既然是第一次发生就算了 下一次要注意
: : 2.我实在搞不懂你们双方坚持的论点,是不是能够请申诉人先完整的解释一次
: : 你的申诉内容?
: : joh
: 我是同时提出2件申诉案,因为不清楚组长问的是哪件,就全部解释一遍。
:
作者: gotohikaru (又没差...)   2013-03-08 16:49:00
1. 我在15日才看到该板友14日的违规推文,所以15日才检举。符合板规22“三日内文章”。2. 板规22检举须知只写了,被水桶的人丧失检举权,并未写到已被水桶的人拥有豁免权。3. 我是依板规检举,请不要私自加上"不知为何"、"企图给他加重刑责"等,这类主观言论,乱扣我帽子。4. 你撤案的理由是该板友已经进水桶,而非指涉性不足。5. 检举期仅三日内,皆为同一时间,用过往形容未免夸张6. 将单一言论分段的话,仍属单一案件。但我所检举之案件与该板友被水桶的案件,并非单一言论、亦非单一案件。包含以上几点,请不要误导事件。7. g6m3kimo板主一直都是先进入调查程序,再决定受不受理案件。以下是某次检举案回复:“脏、烂..等二字用来形容动作、行为或表现,则并无不可,例如打球很脏、打得很烂。据查,未到审理标准.”“此为暱称条款,烂队并不属于暱称,而是指打球很烂的球队,若单以此句来看,指涉性并不足,不受理,请见谅跟g6m3kimo板主除此案外,长期有信件来往,其受理制度一直都有先调查,一旦受理,日后必有公告,不受理也皆有引述板规条文解释。除了这次的检举案。8. 我要求依板规解释,板主所谓的详加解释却从未引述任何一条板规条文说明。9. 请就事论事,依板规条文处理此案。不要再牵扯受刑人、全体板友观感等,或抹黑成报复、陷害板主等。仍是那一句,请就事论事,依板规条文处理。PS.题外话聊一下板规:同时间多项违规,本来就该一罪一罚、合并处理。板主纠结的点是“是非该视为累犯”,这点我与板主同样立场,认为不该以累犯计。以NBA板规举例,此人为三犯,又同时犯下三案,应裁罚1+1+1个月,而非累犯制度的1+4+6个月。板规所提及是出水桶后的累犯制度,板主所担心之事,实属错误解读板规的误会。虽然不清楚为何会有这篇文章,但该澄清的还是得澄清
楼主: g6m3kimo (名为变态的神父)   2013-03-08 19:20:00
你不只自由心证板主的想法,亦曲解了板规,本板并没有所111的单一罪行加罚措施,过往所有判例皆是累加制度,一来你非法规执行者,二也非制定者,当然可以提出质疑,但无权要执行人依你个人曲解意见行事,此反客为主也.请先认清楚自身立场,若要使用你的方式裁决,请于板务和其他板友讨论提出相关法条,或著遴选板主确认自身受理之定义,而非以此方式达成目的.
作者: gotohikaru (又没差...)   2013-03-08 20:19:00
那是“题外话” 不在此案件讨论范围喔你应该回复的是1~9 而不是针对题外话先行在讨论过程曲解加抹黑的一直是你 请就现行板规回复我同意你可以删除我题外话部分的推文 不希望被有心人士
作者: joh (30分灭一国的匈奴)   2013-03-08 21:43:00
请两边不要在我还没请你们回应时回应推文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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