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02] Sub_GTopics 小组长 认事用法有所违误

楼主: FoRTuNaTeR   2023-04-11 03:49:44
※ [本文转录自 FoRTuNaTeR 信箱]
作者: potatofat (大熊一头!就是胖)
标题: Re: [沟通] 小组长您对于置底见解似乎有误
时间: Mon Apr 10 19:38:59 2023
你好
板规已判决
请勿再来信
※ 引述《FoRTuNaTeR (枭狼♥枭雄ヶ枭狼顾ヶ狼)》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pUL1wAa.png
: https://i.imgur.com/jjTZ7Rg.png
: 所谓置底是另开一文而内容大同小异
: 通常有些人会伪装成另一标题假装成一篇新文
: 在本站最多人阅览之八卦版对于置底之定义相当明确明显
: 本人不过因为 cito 到案出现在推文之中
: 因此向其询问本案相关事实并未另起一文,何谓置底之有?
: 另因该申诉书为 cito 涉犯中华民国刑法之证据
: 本人并未料到小组长 potatofat 你会突袭将其删除
: 手头并无备份,希望你能从贵组务版资源回收桶转寄一份给我
: 以利我未来如果向该管检察官检座告发 cito
: 涉及中华民国刑法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 第 309 条
: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 第 310 条
: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 。
: 第 311 条
: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 第 312 条
: 对于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 对于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 第 313 条
: 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
: 下罚金。
: 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互联网或其他传播工具犯前项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 第 314 条
: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
: 时可作为证据之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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