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01] Sub_GTopics 小组长 认事用法有所违误

楼主: FoRTuNaTeR   2023-04-11 03:46:44
※ [本文转录自 FoRTuNaTeR 信箱]
作者: FoRTuNaTeR (枭狼♥枭雄ヶ枭狼顾ヶ狼)
标题: [沟通] 小组长您对于置底见解似乎有误
时间: Mon Apr 10 18:08:08 2023
https://i.imgur.com/pUL1wAa.png
https://i.imgur.com/jjTZ7Rg.png
所谓置底是另开一文而内容大同小异
通常有些人会伪装成另一标题假装成一篇新文
在本站最多人阅览之八卦版对于置底之定义相当明确明显
本人不过因为 cito 到案出现在推文之中
因此向其询问本案相关事实并未另起一文,何谓置底之有?
另因该申诉书为 cito 涉犯中华民国刑法之证据
本人并未料到小组长 potatofat 你会突袭将其删除
手头并无备份,希望你能从贵组务版资源回收桶转寄一份给我
以利我未来如果向该管检察官检座告发 cito
涉及中华民国刑法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第 312 条
对于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对于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第 313 条
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
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互联网或其他传播工具犯前项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4 条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
时可作为证据之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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