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Honorguard06在公告中违反板规未受处罚

楼主: fount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2015-04-26 12:51:06
三星===>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的品牌
zenfone===>手机的品牌
我真的不知道为何一个是"人"为对象,一个是"物"为对象?
请问群组长您所据何来?
若是以对象脉络逻辑而言,kblover板主回我的信反而清楚明快
“就是比照不雅称呼厂商ex.三腥,给予警告”
kblover板主回我的信中都说得很明白,只差他不敢公告惩处他的上司而已
群组长您不但没有督促kblover公告,反而为了要替Honorguard06违反板规一事开脱
硬将蔑称韩国品牌的"三腥"认定为攻击对象是人,所以要惩处;
而蔑称台湾手机品牌的"贱风"攻击对象是物,所以可以不用惩处??
请问群组长您真的是这个意思吗?
我想,此番言论任PTT所有乡民评论,相信也是多不被认同的
群组长若您愿意主持公道,不应该将问题丢回给kblover板主
让kblover板主去选择是否要公告惩处与否,
那么这就失去我来这边申诉的意义了不是?
若Honorguard06违反板规,您直接展现公权力下令惩处公告就好了呀
况且我所附的kblover板主回信的附件,就已经足以证明Honorguard06违反板规了呀
您为何要绕一大圈去讨论这些例子攻击对象是物还是人,而去忽略我给的附件证据呢?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在你所举出的例子里面,先前违规而受到处分的案例,所描述与攻击的对象,
: 仅有“厂商”、“国家”和“使用者”这些以“人”为主体的对象。
: 而没有“手机”这种以“物品”为主体的对象。我不认为板主对于负面评述,
: 在“对人”与“对物”上需要采取同样的标准。我认为这两者不一样。
: 不管是“腥”、“狗”、“支那”、“厨”还是本次受申诉的“贱”,
: 对于任何一个语词的解读本来就需要将其脉落纳入考虑,不能纯粹比较字意。
: 既然先前的判例所描述的对象是“人”,这次受申诉所描述的对象是“物”,
: 本申诉案的标的与申诉人所举的例子之间差异非常明显,不须以同一个标准衡量。
: 在这个申诉案于本板处理的过程当中,并没有证据显示板主的板务处理标准不一,
: 因此请板主仍依原本板务处理的原则对本案进行处理。然而板主的判决有程序上的问题,
: 根据站规“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在认定违规而给予处分的时候,
: “处分须附理由且经公告方生效力”,因此请 kblover 板主依下述原则处理。
: a. 若 kblover 板主认定 Honorguard06 板主违规,应给予处分,
: 请将所有处分 (包含警告) 及处分理由公告周知。
: 或者
: b. 若 kblover 板主认定 Honorguard06 板主未违规,请撤销原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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