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土石方资源堆置处理场’及‘目的事业处

楼主: maderlay (不要30cm不要核能)   2020-12-28 16:25:08
因为资讯有点多,所以只好用回复的。
1.土资场为专收余土场所,目的事业处理场为具工厂登记,余土只是其制造原料的其中
一种来源。
2.目的事业处理场所多为加工型,场内应有原目的所需之设施设备;但土资场则有填埋、
转运、加工或复合等类型,不一定有破碎筛芬等处理设备。
3.土资场可依再利用规定兼营营建混合物(R-0503),但目的事业处理场不在该再利用规
定内,嘉义市因无土资场,故无土资场兼营营建混合物,看似类似的垃圾仅能以营建废
弃物(D-0599)申报,这应该是楼下回文的主因。
补充:
1.全台约122处经地方政府核准的土资场,北部占了一半以上,同样的土方产出量也以北
北桃居多,超过1000万方/年。
2.可收容营建混合物场所约47场,内有35场为土资场兼营。
3.如对土方有相关疑问,可电内政部营建署或地方政府,或是营建剩余土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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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deral (伏羲)   2020-12-28 22:56:00
感谢解说,受益良多
作者: andywolfer (Luxuria,Aschmedia)   2019-01-23 22:08:00
有神快拜.....阿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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