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先进们,
取得建筑物使用执照后状况如下:(假设的)
建设公司(A)、营造厂(B)、管委会(C)
一、
A推托说因为C还没成立,公设等同于未移交,
所以保留款暂不放款,需到C成立且完成移交。
(但...建案卖不好,已拖延三、四年之久。)
若您是B该如何应对?
二、
C成立三、四年了,但历任管委会的主委皆不敢承担公设移交,
中间也找过3家专业公设点交公司,社区仍然未点交成功。
这种情况若您的立场是A该怎么办..又或者是B该怎么办?
(要不断的配合社区管委会演戏?)
三、
C对于某些不太会有人走久留的地方,如:电梯机房、楼梯间、地下室...等
认为泥作品质应该要有棱有角、平平整整油漆要漂漂亮亮的...
事实上只有接待大厅、会议室、KTV室等才是精装修。
这时又该如何说服C移交呢?
我以前遇到的主管(不论是在A或B时)绝招是~连哄带骗,
但我想问问究竟有什么法条可以保护A、B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