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假设某公共工程有泥作、油漆各100m2,但在结算时量测数量为泥作115m2,油漆85m2,
但契约未办理变更或变更后未修正数量,
且契约价金之给付方式为依契约价金总额结算,
小弟所办理的结算结果是会计要求泥作只能请领至100m2,
另油漆数量只能请领85m2,
(PS.先撇开实作数量较契约所订数量增减未达5%,价金不予增减这条不谈),
请问是否有
1.未变更设计,但增做超过5%之数量有请到款的例子 ?
2.如果增做不让我计价,是否减做之部分也不得减少给付契约的价金 ?
以上问题 ~ 谢谢各位 !!!